关键词:
半闭海
海洋区域合作
地中海
波罗的海
南海
摘要:
本文的核心观点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摘要中以下简称《公约》)第九部分可以作为海洋区域合作的基础,“闭海或半闭海”既是地理上的基础,也是法律上的基础。并且,由于中国周边海域都是半闭海,这对中国尤其重要。《公约》第九部分的规定十分笼统,只有两个条文,即第122条“定义”以及第123条“闭海或半闭海沿岸国的合作”,虽然第123条设立了鼓励闭海或半闭海沿海国在生物资源管理与养护、海洋环境保护以及海洋科考方面进行区域合作的框架性制度,但如何适用成为了一个问题。为此,本文作了四个方面的努力。首先,本文回顾了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闭海或半闭海”议题的形成以及为之展开的谈判。指出为此类海域作出特殊规定的理由一方面在于其地理特征:(1)此类面积较小且出口较少的海域中航行的复杂性;(2)此类海域易遭受各类污染;(3)在养护、开发生物资源方面采取预警措施的必要性。另一方面也在于适用海洋法一般规定(尤其是专属经济区制度)可能产生的划界与航行困难。《公约》第123条的意图是以功能路径的区域合作缓解由沿海国以海域路径扩展管辖海域造成的张力。其次,本文分析了《公约》中关于海洋区域合作的其他规定,以《21世纪议程》和1995年《鱼类种群协定》为代表的国际法相关发展,以及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粮农组织为推进区域路径所作的工作。指出《公约》第九部分在适用时需结合其他的国际法渊源,并结合此类海域各自的特殊情况。然后,作为本文的核心部分,本文以《公约》第123条为框架对地中海与波罗的海的海洋区域合作实践进行了考察。通过探究这两个半闭海区域在海洋环境保护及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两个领域区域合作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到半闭海的地理条件是需要合作的原因之一,而相关国际法的发展推动了区域合作法律框架的演进,此外,不同性质的国际组织也在合作的不同阶段起到了重要作用。通过进一步的比较,本文还提取了可供中国周边海域区域合作实践参考的经验。最后,基于以上认识,本文对中国的海洋政策提出了建议。一方面指出海洋法的内在张力仍旧存在,即海洋大国与沿海国之间的张力、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的张力、以及由地理条件形成的分野,灵活处理这些张力应是中国以建设海洋强国为目标的海洋政策的重点。基于中国是“半闭海国家”的地理条件,应对周边海域的海洋问题应以“半闭海”作为出发点。另一方面还以半闭海为视角通观了南海的海洋问题,结合南海已有的海洋区域合作实践,对我国参与并推进海洋环境保护、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以及其他领域的区域合作提出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