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甘肃
民族自治地方
自治立法
摘要:
自治立法权来源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一项特定权力。作为我国地方立法的特殊形式,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不仅可以有效解决上位法在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完全适用的问题,也可以有效弥补民族自治地方在相关领域还存在法律法规规制的空白,又不宜通过上位立法来进行调适的缺憾。而作为在我国统一又多层次立法体制下,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分权方式,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不仅要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也要充分体现当地特点和民族特色。
甘肃省虽非自治区,但省内有两个自治州和七个自治县。强化甘肃省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不仅是国家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甘肃省各民族自治地方的改革发展与稳定、持续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从甘肃省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的探索和实践成果来看,虽然各民族自治地方均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与我国其他民族自治地方相比,仍具有一定差距。不论是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方面,还是在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方面;不论是在自治法规的制定上,还是在自治法规的修改和废止上;不论是在自治立法的程序规范方面,还是在自治立法的技术运用方面等,都普遍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自治立法工作整体较为滞后,修改和废止工作不及时,立法程序还有待明确和完善,规范性内容上法律关系设定不当,权利义务的设置并不十分科学合理,形式结构方面还存在瑕疵等。相比之下,四川和青海两省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立法实践成果较为可观,自治法规的修改和废止工作较为及时,采用变通规定或补充规定的形式较好地解决了单行条例重复上位法内容的诟病问题,诸多方面的有益经验都对优化甘肃省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立法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在优化自治立法的过程中,甘肃省各民族自治地方应强化对自治立法的观念认识,注重突出发挥“四方”格局的组织优势,逐步建立和健全自治立法工作的各类制度保障,不断完善自治立法的提前介入机制,切实加强自治立法的队伍建设和法规的清理工作。在自治法规的具体方面,应加强对重点领域方面的自治立法工作,突出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强化对现行法规的修改和废止工作,突出及时性;尽快制定和完善立法条例,进一步规范自治立法活动。在内容上,需科学合理地设置权利义务,突出对等一致;注重避免对上位法内容的重复,突出管用实效。同时,还应注意形式结构的科学合理设计和语言文字的规范严谨表达。从而确保以高质量的自治立法,持续推动甘肃省民族自治地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