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保甲制度
乡村社会
保甲组织
群体构成
地方治安
经济职能
地方自治
紧张关系
摘要:
本文以社会控制理论为核心,以“国家——社会”关系为视角,全面考察民国时期保甲制度在湖北实施的历史发展过程,探讨国家政权与乡村社会之间的关系,并弄清国家权力扩张对乡村社会的影响。
九·一八事变后,鉴于内忧外患,为加强对基层社会的控制,国民政府乃重拾保甲制。1932年,湖北省政府正式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保甲制度。国民政府试图以保甲的编排方式,将社会各类人口强制纳入保甲组织之中。与此同时,政府借助保甲规约与保甲公约,约束民众的行为。“剿匪”时期与新县制时期,相继设置联保办公处与保办公处,以使国家权力直达基层。从“四位二人一体制”到“三位一体制”,再到“四位一体制”,国家一直在加强保甲制的功能,保甲人员的基层行政权力亦越来越扩大。
湖北省政府对保甲长的人选极为重视。从制度层面看,保甲长应由民选产生,但这会使政府失去对乡村社会的控制。故而,实际运行中,保甲长多由上层政权委任。由于民众视保甲为“贱役”,士绅不肯“纡尊降贵”,普通民众也“懒”得担任,致使保甲人员素质普遍低落,年龄结构也呈现出年轻化趋势。政府虽加强保甲长训练,但收效甚微。
维护地方治安是国民政府重建保甲制的重要目的。联保连坐系处理纷乱社会的一种权变办法,可在落实上颇有难度。为掌握地方流动人口和社会详情,国民政府推行了户口异动登记和国民身份证制度,户口管理由单纯的以户为单位的静态管理转为以人为单位的动态管理,从而提高了人口管理的效率。民国时期的保甲与清代不同,已超出一般“联保”的功能,带有浓厚的军事化色彩。
无论是地方基层行政开支,还是地方武装力量的维持,都必须有稳定而持续的大量经费支撑。然而,湖北省政府始终未能解决好保甲经费来源问题,摊派成为地方政府筹措经费的重要方式。政府为增加税收,着力推行土地陈报,加剧了民众与政府的疏离与对立。为复兴农村,改善民众生活,国民政府倡导合作运动和实施减租政策。合作贷款在给农民带来有限救济的同时,也增加了贫民的负担。因保甲人员的贫富差异,不同阶层的保甲长在减租过程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
实行“新县制”后,国民党力图融保甲于自治之中,建立保民大会。作为最基层的民意机关,既分行政之职权,又予行政以束缚。县乡政府从局部利益出发,对保民大会运作加以行政控制,自治机构蜕变成准政权组织。在借助保甲延伸国家权力的过程中,乡村宗教受到一定的冲击。在基层治理实践中,保甲长承担了乡村社会大多数纠纷的调处职能,但由于个人威望与地位的局限,处理民间纠纷事务时存在先天的缺陷。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国家治理严重依赖基层政权。为使政府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得以延续,政府赋予保甲长越来越多的行政职能。由于国民党政权对民间资源的过度汲取,保甲人员的“半官方”身份,以及有的保甲长本身素质不高,导致官民矛盾激化,极大的损害了政府在民众中的合法地位。
自国民政府重建保甲制度以来,国家权力一直试图伸入社会基层。由于中国乡土社会的“差序格局”和农民的“实用理性”特征,保甲人员有时会抵制或阻止国家权力的下延,起了疏离国家权力与乡村社会的作用,给国家整合乡村社会造成困难。国家权力借助保甲制,介入乡村社会内部的过程并不十分顺利,政府无法达到对地方保甲的绝对控制。国民政府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带有明显的地区上的不平衡性和时间上的周期性。事实证明,保甲制度并未成为国民政府控制乡村社会的有力工具,其中不仅有制度本身的问题,同时也折射了中国乡村社会治理的复杂性和艰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