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地方人大
地方人大常委会
地方立法权限
权限划分
摘要:
2015年3月,施行了15年之久的立法法作出修改后,明确给予了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法权,地方立法的主体数量就因此而急剧增长,这就让早就隐藏着的立法权限划分不太合理的问题更加暴露出来。十八届四中全会打开全面法治的新时代,法律上升成治理国家的善政之工具,合理的社会也呼求制定良好之法。为了更好地使立法变成推动和指导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就必须把做好立法工作放置在前提地位,同时还需要大大提高立法过程的民主含量。如果用顶层设计和现实需求的双重角度去全面考察立法,可以轻易发现我国的各级地方立法主体互相之间还存在着一些矛盾之处,比较显著地表现在:作为地方人大常设机构的常委会,不管在法律明文规定还是在实践操作中,都享有着几乎与地方人大等同的权限,二者缺少必要和清晰的边界。更为担忧的状况是,在地方立法当中人大渐渐趋向形式化,常委会常常独自占用行使立法权,这个态势似乎没有得到应有重视。为了让现时的地方立法制度变得更加完善,提前应对立法主体剧增后地方立法权的更好行使构建制度支撑,就很有必要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合理地届分相关立法权限。本文首先简要地介绍了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的立法权限,并简单归纳分析了围绕划分立法权限而展开的中外理论;其次是重点从立法实践的角度出发考察两者的现状,搜集查找了地方立法相关的大量实证材料,对比多个省市立法实况,从而发现并描述存在的具体困境,最后部分找出一条合理可行的路径使两者之间立法权限得到更好划分。希望可以在学术理论上能够为推进地方立法工作的更好完善作出一点小小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