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设区的市
地方立法权
法律监督
摘要:
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解决社会矛盾、弥补中央立法不足的必要路径。现阶段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有很大的积极意义,同时也会带来一些负面效应,比如立法质量的下降,法治的整体性遭到破坏,地方保护主义、割据利益显著等。对于这些问题,我们要发挥其优点,避免其产生负面影响。本文从设区市地方立法权的行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出发,提出相应完善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建议,即注重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相结合,提高群众对立法的参与度,保证监督机制的多样性,加强立法能力建设,通过立法机构的设立、立法队伍的建设等多方面确保地方立法的质量,健全审查、备案、评估的程序。由此,保障中央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初衷的实现。本文内容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结合《立法法》修改,提出赋予设区的市的立法权是现阶段极具研究价值的新问题,引出本文的创作背景及研究意义。接着列举国内外关于设区的市立法权的研究现状,指出本文的研究目的和所要解决的问题,通过这些问题的分析,证明此项论题的选题成功,有一定的影响意义。最后介绍了可能的创新之处:结合本地市实际,通过实证调研的方式,在发现实施后的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所遇到的问题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建议。第二部分是对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相关理论的阐述。首先,紧扣论题,详细的阐述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概念、特征;其次阐述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价值意义与赋予设区的地方立法权的现实依据。第三部分介绍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可能产生的问题及出现问题的分析。首先讲到可能产生的问题:地方保护主义显著部门利益为主要制约点,地方出现碎片化立法方式,立法质量不高影响法治化进程,可能出现轻视中央立法权的局面。其次简要分析了冲突产生的原因,一是中央和地方立法目标的不一致,二是地方立法力量的薄弱,三是立法信仰的缺失,四是立法部门与相关部门沟通不畅。第四部分主要提出让设区的市立法权更加合理的建议。该建议是首先通过建设良性体制机制,注重顶层设计和地方自主立法相结合,加强民主立法提高公众参与度,健全多样性的监督机制;其次加强立法能力建设,通过立法机构的成立,人员素质的提高,立法信仰的加强,与其他行政部门之间的沟通来不断提高地方立法能力;最后健全严格的工作程序,严格审查,定期评估,加强备案,来保证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