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立法与改革良性互动
授权改革试点决定
立法权
两阶层标准体系
合宪性
摘要:
理论和实践上,授权改革试点决定制度存在着恼人不休的三个议题,也即性质界定不清、授权标准模糊和实践样态松散。为了处理或挽救这三个恼人不休的议题,本文相应地进行授权改革试点决定制度的理论澄清、标准重塑和规范控制。
对于第一个议题,即性质界定不清。学界对授权改革试点决定的性质界定众说纷纭。在此,本文首先对授权改革试点决定与其他易发生混淆的类型作区辨,以此澄清授权改革试点决定不是法律修改、法律制定、授权立法或立法变通;其次对授权改革试点决定进行性质与合宪性的澄清,性质与合宪性是一体两面的结构。由此,经过这样“先破后立”的理论澄清,本文正式确认授权改革试点决定系一种新型的独立的立法权行使形式,并展现其合宪性论证逻辑。
对于第二个议题,即授权标准模糊。经过对授权改革试点决定制度的实证考察,授权标准模糊的缺陷显现出来。在此,本文建构两阶层标准体系(实质标准),第一层级由作为“应否授权”的互动标准、作为“能否授权”的职权标准和作为“怎样授权”的形式标准合乎逻辑地展开,第二层级由作为元标准的权益标准构成,这是检验性标准,可以排除第一层级的运行结果。两阶层标准体系可以处理一项适格的授权改革试点决定的符合与证立面向的授权可欲求性问题。
对于第三个议题,即实践样态松散。经过对授权改革试点决定制度的实证考察,实践样态松散的缺陷显现出来。在此,本文从立法程序、载体形式和实体内容等方面对授权改革试点决定制度进行规范控制,旨在从根部完整地处理授权可操作性问题,使得授权改革试点决定制度形成一套整全融贯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