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财税体制改革
地方税收立法权
税收法定
税收基本法
摘要:
我国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正式确立的,其中,最为基础、最为核心、也是最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就是税收立法权横向和纵向上的合理分配。充足、合理、适当的地方税收立法权,有利于资源的良好配置,保持中央地方两级财权、事权和税权的平衡,使地方政府更加高效地履行行政职责,提供公共产品,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笔者从地方税收立法权基础理论、我国历次财税体制改革对税收立法权纵向配置的影响及存在的问题入手,客观分析了四个域外典型国家税收立法权纵向划分模式,进而探究如何在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视野下加快税收基本法立法进程,建立与我国国情相适应,行之有效的税收立法权纵向配置体系,对中央税地方税体系进行合理的价值重构,完善税收立法权监督约束机制。具体结构如下:绪论部分主要提出问题,对选题背景和意义进行了阐释,介绍了国内外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并提出了论文的结构安排。第一章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内涵及其理论基础,这一章对地方税收立法权及其上位权力的概念进行了廓清,将“地方”的概念和范围置于税收立法权纵向配置体系下地方税收立法权的语境中进行了辨析,提出在我国,省一级应该是税收立法权纵向配置体系的合理下限,且地方税收立法权只能够赋予省级人大,进而阐释了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内涵及特征。第二章财税体制改革视野下我国地方税收立法权的演进、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这一章介绍了我国建国以来四次大规模的财税体制改革的基本情况及改革对税收立法权发展的影响,从我国税收立法权纵向配置角度分析了我国地方税收立法权纵向配置体系的现状,指出目前我国地方税收立法权存在的权力过度集中于中央、税收立法层级较低、地方变相行使税收立法权三项主要问题,对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进行了客观分析,找出我国税收立法权纵向配置体系有违税收法定原则,全国人大税收立法权失位以及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和税权失衡等三项具体原因。第三章域外国家税收立法权配置特点及对优化我国地方税收立法权配置的启示,这一章介绍了美国、德国两个联邦制国家,以及法国、日本两个单一制国家的税收立法权配置特点,概括了上述域外国家税收立法权配置上的制定税收基本法、保证地方税权与事权的统一和保证中央税收立法权的权威地位三个共同点,进而得到对我国税收立法权配置的启示,即必须坚持税收法定、必须保证地方财权和事权的平衡以及必须确保中央主导税收立法权的同时适当分权。第四章财税体制改革视野下我国确立地方税收立法权的思路,从国家治理、税收法定和政治经济发展三个层面的合理性角度论述了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是我国税收法治的必然进路,从我国税收立法权的进路选择角度论述了我国兼学日本模式和德国模式的现实意义,提出了兼学日本“原则性”的税收基本法立法和课税否决制度,以及德国“有限”的共同立法权和地方税权配置借鉴方式。并从中央税收立法权全面回归全国人大、合理配置中央税系和地方税系、制定税收基本法、在全国人大内部成立专门委员会具体负责地方税收立法权监督四方面,规划了确立我国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发展进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