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县制
地方治理体制
地方官治
地方自治
摘要:
在中国近代,伴随着王朝国家向民族国家的转型,传统国家治理模式的转变必将引发其内部治理结构的变化。当中国传统的专制体制逐渐式微之时,新生的立宪体制也就处在破土而出之中。在此背景之下,国家治理体制的剧烈变革,也引起了基层治理模式的巨大变革。对中央政府而言,如何建立起一套事权清晰、运转高效的政治体制,成为当时应对日益复杂的政治局势的重要问题。对地方而言,如何建立一套适合于政治体制变革要求的地方政制,也成为当时改革的重要的任务。因此,在国家政治体制的变革过程中,作为地方基层的县制也开始由传统向现代转型。这一转型,发生在清末民初时期。这一时期,在对基层地方治理模式的不断探索中,虽然县的制度设计始终在官治型县制与自治型县制两种模式之间徘徊。但地方自治在基层治理模式中的引入,使得县制设计总体呈现出官治色彩不断减弱,自治色彩不断加强之趋势。于此同时,议行分离、权力分立制度正向县制中渗透,现代意义上的科层结构也被县行政系统纳入,县政府的职能部门也因此而发生变化,从而使得县制逐渐具有现代的属性。本文以清末民初为研究时段,对该时期重大变革中县制转型为目标,对其转变的基本脉络进行梳理,试图通过横纵两个维度展现中国传统县制向现代县制转型的基本脉络。其中,纵向维度主要是县制在国家实现中央集权模式向地方分权模式转变过程中所承担的基础职能的变化,尤其是以县为单位的地方自治的开展对县级行政系统、自治组织产生的影响。横向维度则主要通过县级治理系统内部机构的设置和县级政府职权变化两个方面展开。论文主要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为县制的基本类型。本章首先对文章研究的县制之概念进行界定,在此基础上,对近代以来的主要县制类型模式及特征进行归纳。由于本文研究内容为中国县制的转型,所以文章第二部分主要是对中国传统县制的组织结构、权力结构及存在的弊端进行分析。第三部分为清末县制改革。清末时期的县制改革主要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以地方官制改革的实施促进的县制建设,在此阶段,针对县制架构的调整仍是清政府在“官治型”县制模式下进行的自我完善;第二阶段为清末自治实践时期,地方自治制度在县制中的引入使得县制从单纯的官治型模式,变成由“官治”与“自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模式,县制的现代化特征开始显现。第四部分为北洋政府时期县制的调整与变更。在这部分将着重对袁氏政府时期及《县自治法》颁布期间的县制内容进行分析。由于,《县自治法》对县制的设计在清末自治之基础上更为完善,进一步推进自治型县制的制度设计。因此,在此部分还将对两次自治型县制的内容进行简要对比。第五部分为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中的县制设计。县制在不断的改革中权力架构、组织架构趋于完善,并于1923年首次作为地方制度之内容被正式纳入宪法条文当中,成为国家基本制度。本部分将对县制入宪之过程及宪法中的县制规定进行阐述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