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设区的市
立法权限
实证分析
摘要:
2015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立法法》的此次修改一方面使得我国拥有立法权限的主体由原来的较大的市扩展到了现在所有的设区的市;另一方面又将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定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及历史文化保护等三个方面。但是,因《立法法》本身并没有对这三个方面的内容作出详细的解释,又因语言文字内涵的丰富性以及不确定性,导致在理论和实务界对此还存在着争议。这些争议也间接反映了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确实存在着模糊之处,这也是在实务中出台的法规名类众多的原因之一,并由此在理论和实务界引发了关于对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限的思考。因此,本文选择以江苏省作为样本研究对象,对江苏省13个设区的市在《立法法》修改后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通过实证分析以抽象出地方立法者视野中的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以及历史文化保护的外延,从而明确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的事项范围。本文除引言、结语外,正文部分共有三方面的内容:第一部分是对江苏省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的初步分析。在《立法法》修改之前,江苏省仅有四个享有先期立法权的城市,分别是南京、徐州、无锡、苏州。《立法法》修改之后,江苏省分两个批次依次推进13个设区的市的立法权工作建设。因此,本文以2015年3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即新《立法法》实施后的三年时间内,江苏省设区的市颁布的地方性法规为研究样本。截止到2018年10月底,江苏省13个设区的市共出台了 140部地方性法规(含原4个较大的市修订的法规)。除去12部程序性法规,还有128部。其中有90部是制定的法规,另外38部是修订的法规。据此,将样本初步分为三类探讨:一类是原较大的市修订的法规,一类是原较大的市制定的法规,还有一类是由新享有立法权的设区的市制定的法规。以对设区的市的立法的基本情况展开初步分析。第二部分是对于江苏省设区的市出台的法规的具体分析。分别从法规的名称、立法目的、调整的对象、以及具体的法律条文这四个方面对样本做出分类的判断,将样本分为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以及存在争议性四类,并结合具体的条文展开分析。尤其是对其中存在争议的法规重点展开讨论,对存在争议的原因进行分析。第三部分是对设区的市立法权限的规范内容进行抽象概括。这里主要通过三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是通过文章第二部分样本法规的分布情况通过正面列举抽象出法定的立法事项的内容以及主要构成;第二是反面排除设区的市立法权限的不能染指的范围事项并就样本中涉嫌逾越立法权的法规进行分析;第三就《立法法》第七十二条以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的“等”字展开理解。正面列举主要是通过下定义明确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城乡建设与管理可以分为城乡建设与城乡管理。城乡建设是以城乡规划为依据,通过工程建设对行政区域内的居住环境、各种物质设施等进行改造、投入运行、提供服务等,以创造良好的人文生存环境,推动城乡经济社会的发展。如道路交通、水电气热、卫生、医疗等。城乡管理是指与城乡规划、建设以及城乡运行相关联的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务管理、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如市容市政、城乡规划等。对此,《城乡规划法》以及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有相关规定。环境保护是指为解决现实或者是潜在的环境问题,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所采取的各种措施的总称,包括对自然资源的利用以及污染防治等内容。对此,《环境保护法》里有详细的规定。历史文化保护包括物质文化遗产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物质文化遗产它是指具有艺术、历史以及科学价值的文物。它包括古遗址和建筑、石窟寺、壁画等不可移动的代表性的建筑物及重要的近现代史迹;重要的历史艺术品、文献、手稿等可移动的文物;建筑式样或者是和环境相结合后能够具备一定的突出价值的文化名城。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则是指以非物质的形态存在的各种与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的并且世代相传承的一种传统文化的表现形式,它包括了传统的民俗活动、表演艺术、手工艺技能、口头传统以及有关宇宙和自然界的传统知识和实践活动等。以上这些都是文化遗产的表现形式。目前有《文物保护法》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两部法律可以依据。反面排除主要是就法律保留条款的内容并就样本中涉嫌逾越立法权的法规的存在的问题展开分析。最后是关于《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以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出现的两个“等”字作出理解。本文主要从以上这些方面展开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