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民族区域自治
本民族内部事务
民族自治权
区域自治权
摘要: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原则,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尊重和保障各聚居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但是,目前民族法学对“本民族内部事务”内涵的研究,存在诸多争议,尚未取得较为一致的观点,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研究的理论深入和实践拓展。在对“本民族内部事务”的内涵进行分析前,有必要对“本民族内部事务”概念的理论价值与实践地位进行讨论。其一,在理论价值方面,厘清“本民族内部事务”的内涵,一方面有利于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理论研究的深入,另一方面也有助于理解民族区域自治权的本质;其二,在实践地位层面,“本民族内部事务”概念的研究对于界定民族区域自治权的权限范围,保障少数民族权益的有效实现有着重要的功能。在理论上,目前学者们对“本民族内部事务”的主体要素和内容要素两个方面存在不同观点。详言之,就何为本民族的主体要素来说,存在民族自治地方的所有民族、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三种观点;就哪些事务为本民族内部事务的内容要素而言,理论界也存在两种极端的观点。一种观点提出在新时代背景下不应再主张“本民族内部事务”的存在;而另一种观点则坚持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本民族内部事务”有着新的时代内涵,并有学者尝试对“本民族内部事务”的内容要素进行了概括式表达和列举式分析两种主张。在实践中,通过对现行有效的76件变通或补充规定的内容进行梳理可以发现,与民族身份相关的变通补充规定和与区域身份相关的变通补充规定在适用对象上大不相同;而在内容要素方面,既包括彰显民族性的“本民族内部事务”,也包括体现区域性的“本地方内部事务”。无论是在学术界还是实务界,由于未能就“本民族内部事务”的内涵达成一个统一的定论,而《民族区域自治法》序言第二段又从宗旨和目的上反映了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本质。因此,有必要通过回归到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权所蕴涵的内在价值的基础上,对民族区域自治框架下的“本民族内部事务”进行重新认定。本文主张“本民族内部事务”中的“本民族”是指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本民族内部事务”中的“内部事务”是指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在其形成和发展过程中,能够彰显民族特质的与民族自身发展相关的一系列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