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地方立法权
设区的市
立法
权限范围
摘要:
2014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提出,要依法赋予我国设区的市享有地方立法的权力。以此次党的会议为背景,国家进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修改,并于2015年3月15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修正案,在该修正案中,规定了我国所有设区的市都享有地方立法权,但也同时对该地方立法权进行了限制,并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当地的综合情况,设定设区的市取得立法权的具体步骤和时间。基于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修改,我国的立法体制以此为契机,迎来了巨大的变化,这标志着我国立法史上从此增加了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地方立法权的主体得到了扩大。自从设区的市取得地方立法权限以来,掀起了设区的市进行地方立法活动的热潮,不少设区的市通过制定地方立法来管理地方事务,给当地的社会带来了诸多的利处。但是,法律对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的规定不尽完善,导致设区的市在进行地方立法活动时,暴露出了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研究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旨在明确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的范围,让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在进行立法活动时可遵规矩,可成方圆,做到职权内立法,不越权立法,保证我国法律体系的统一性,使得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协同发展,共同为法治社会服务。本文从学理角度出发,通过引言对本文研究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背景进行了介绍,列明了国内学者对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的一些研究现状,随后立足于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对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予以介绍并分析,以明晰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同时提出了现行法律对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规定存在的不足之处,并针对这些不足之处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建议。本文主要阐述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部分为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概述,阐明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概念,讲述地方立法的基本原则,介绍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发展历程,并指出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产生的理论基础和扩大地方立法权的基本动因。第二部分首先了梳理现行法律对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的规定,并从设区的市纵向立法权限和横向立法权限进行分析,同时论述了法律对设区的市地方政府规章的特别规定,其次对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与其他立法主体立法权限进行界分,通过其对比与其他相关的立法主体立法权限之间的区别,来明晰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的权限范围,最后论述了不抵触原则的适用问题,使我们更加清楚的了解到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的法律规定。第三部分着重介绍了我国法律对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规定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主要包括以下四个内容:第一,我国法律对设区的市可设定地方立法的三类事项范围较为模糊,导致在地方立法实践过程中存在困难;第二,现行法律对设区的市可设定地方立法的事项范围与原先较大的市地方立法事项范围相比得到了缩小;第三,地方政府规章涉及到的行政措施概念模糊,导致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制定地方政府规章之时存在困难;第四,地方立法能够进行规范的地方性事务范围存在模糊之处,使得设区的市在为了地方性事务的需要而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地方立法时存在困难。第四个部分针对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规定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建议,包括通过制定详细的规定以明确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扩大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范围,明确地方政府规章涉及到的行政措施概念以及明确地方性事务的范围四个方面的内容,并希望通过这些建议以求明确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解决设区的市在制定地方立法时所存在的困难,促进地方立法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