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地方立法
民族区域自治
兵团法治化
摘要: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是我国立法体系中一个比较特殊的内容,它对于少数民族聚集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作为民族自治制度的集中体现,它为国家解决民族问题、维护民族关系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持。新疆是我国五大自治区中唯一一个拥有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自治地方和自治乡的地区,在其行政区域内有自治区、市、自治州、行政公署、自治县和兵团,因此选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作为地方立法研究的对象十分具有代表性,同时还具有某种特殊性。本文的选题以新疆地方立法为研究主体,立足于新疆地方立法的实际考察,对我国地方立法权进行探究与学习,并通过对于新疆整体的立法框架、特色以及经验的分析与学习找出当前其在立法层面主要面临的一些挑战并寻求相对应的破解路径。要对新疆地方的立法活动进行研究,首先需要对地方立法权和民族自治立法权的基本理论予以阐释,二者都是新疆地方进行立法活动的理论基础。在地方立法权理论中,文章主要分析了国家立法权在中央和地方的配置问题以及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立法权的关系;在民族自治立法权上,主要分析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的来源、内容和权限,并和一般地方立法权进行对比。在此基础上对新疆自设立自治区以来几十年的立法工作的整体发展情况进行概述,一是新疆的省一级和设区的市的一般地方性立法活动,二是新疆作为少数民族聚集区,其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制定的相关法律规范。进而对于新疆地方的具体立法成就,如经济建设、环境资源保护、社会民生及反恐维稳等诸多方面进行整理和梳理,通过对上述立法成就的分析,总结出新疆地方立法中可供其他民族自治地方进行参考的立法经验,并指出当前新疆地方立法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当前新疆在地方立法方面的工作可取之处众多,但是我们始终还是要落脚在其立法缺陷上,提出问题并解决问题。作为民族自治地区,新疆在立法工作上不可避免地存在和其他四个民族自治区相同的问题,一是因为上位法不明晰所造成的立法主体的不确定性,二是由于立法程序的限制,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部门没能够充分地行使国家授予的特殊立法权,反而更倾向于运用一般的地方立法权制定地方性法规,这反映出地方的民族立法特色不突出这一现象。其次是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角色”问题。兵团是新疆地区的特殊部分,因此在研究新疆地方立法这一问题的过程中,我们应当考虑到兵团地位的重要性,探究自治区与兵团的关系以及兵团是否应当成为新疆地区的立法主体。针对上述问题,新疆的各地方应当予以重视,尤其是民族自治地方,应充分利用国家授予的特殊权力,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各项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进而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将立法质量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并紧密结合新疆的实际情况,使得立法成果能够最大程度地彰显本地区的特色,而不是仅对上位法进行简单地重复。还要及时对现有的法律规范进行整理,对于不符合当前需要、过时落后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以建立起一套科学民主、独具特色的新疆地方立法体系,为疆内人民群众权益的保护和基本实现提供坚实的法律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