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行政复议
规范性文件
附带审查
一并审查
附带审查条件
摘要:
行政复议附带审查条件是复议机关收到行政相对人所提出的附带审查请求后,决定是否对该请求涉及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条件。通过对307个行政复议附带审查案件进入行政诉讼程序的案例进行分析后发现,超过九成的附带审查请求因不符合审查条件而未获得实质审理。经过分析可知,行政复议附带审查条件规范构造中的期限要件、依附要件、对象要件和依据要件在实践中分别具体化为复议申请在法定期限内、复议申请属于复议范围、申请审查的文件属于法定范围内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申请审查的文件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在这些要件中,期限要件和对象要件不存在适用难题,依附要件是相对人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现实侵害的要素,同时还是行政复议附带审查区别于备案审查的特征,具有保留必要。但依据要件在适用时难以被有效证明,其形式判断存在缺陷,实质判断困难,形式上不属于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仍可能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故此,应当对行政复议附带审查条件的依据要件审查规则进行细化,明确可以将规范性文件认定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情形,一是文件被具体行政行为援引,二是文件未被援引,但相对人提供了证据证明该文件是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