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区域行政协议
跨行政区合作
区域一体化发展
摘要: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完善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机制”作出部署谋划,强调“完善区域一体化发展机制,构建跨行政区合作发展新机制”~([1])。区域一体化发展、跨行政区合作发展的机制运行形式,常见的有区域行政协议、区域性组织、区域协同立法、区域行政规划、区域行政指导等~([2])。其中,区域行政协议是行政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某些共同事项而缔结的合作协议,存在着制度成本小、灵活度高、适用性强的复合优势~([3]),是促进地方政府展开跨行政区域合作的行之有效的制度装置。随着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地方政府的跨区域合作需求持续增强,区域行政协议在这一实践进程中得到广泛运用,但同时也存在着不履行、错履行、弱履行和迟延履行的困境。由此,如何优化区域行政协议履行机制、推动区域行政协议由“文本宣告”迈向“协议实施”,成为促进区域一体化发展、构建跨行政区合作发展新机制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从实践角度出发,聚焦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以及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中的区域行政协议,分析其实践特性与履行样态,探寻协议履行机制的法治化路径,从而丰富区域协调发展的制度供给,回应日益多样化、复杂化的区域合作治理需求,进一步消弭行政壁垒、强化区域协同,增强区域发展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