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政务数据
数据开放风险
行政法规制
协同治理
行政救济
摘要:
政务数据开放是对数据的开发利用行为,通过提升治理透明度、驱动数字经济发展与优化政务服务释放公共数据要素潜能。数据生命周期理论下数据生产、流通和使用阶段,因流转链路长、接触主体多、衔接环节弱等多重因素影响,容易产生不同程度的风险,亟需构建法治化治理机制以实现安全可控的数据流通生态。现阶段包括数据安全法在内的相关立法已对数据开放风险进行了一定的行政法规制,但存在规制主体不确定、开放机制不完善、法律责任不适当和救济制度不完备四个方面的短板。风险化解的路径设计包括以下方面:主体层面明确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建立事前审查、事中核查、事后处理的责任机制,推进多主体协同联动治理形成监管合力;程序层面遵循公开、透明和参与原则开放政务数据,降低算法黑箱风险,利用HAZOP分析方法管理全流程;责任层面通过政府规制与企业自我规制相结合加强监管力度,同时采用信用评级和评价制度警示和教育社会公众;救济层面设立“平台申诉—行政复议—行政公益诉讼”的“私力+公力”二元救济模式,实现权益全面保护。规制政务数据开放不同阶段的潜在风险,化解行政法规制尚存的问题,在数据开放和数据安全保护中寻求动态平衡,为数据要素和政务服务深度融合提供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