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法定书面形式
构成要件
未生效
形式规范目的
履行补正
摘要:
在《合同法》出台以来直至《民法典》一直采用形式自由主义,规定一些类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但对于具体书面形式类型、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并未明确,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合同法定书面形式的认定及法律后果存在争议。同样,在认定合同确实欠缺书面形式后,其法律效力如何,在司法实践与理论学说中历来存在争议,而最新实施的《民法典》并未将这一争议解决。本文旨在通过对国内外立法及司法案例的研究,厘清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法定书面形式是成立要件还是生效要件的争议。区分合同内容与形式,并从形式规范目的等不同角度类型化讨论法定书面形式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同时对合同欠缺法定书面形式时履行补正规则进行了细致研究。本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论文选题的现实意义,并力求在全面总结国内外相关研究情况的基础上,提出解决方案。第二部分梳理了合同形式的立法演变及规范目的。合同形式的发展早期为严格的形式强制,强调契约必须以特定形式进行,且形式要求复杂。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对形式的具体要求有所简化。现代法上,合同自由原则被接受并深入人心,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类型减少且对欠缺法定形式的合同效力的规定有所缓和,如可通过履行补正等。第三部分明确界定了合同法定书面形式的类型并探讨了其构成要件及适用。对于合同来讲,首先应当判断其是否是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严格来讲,只有合同书才是合同或者协议的书面形式,但是从规范解释及司法实践中看,“书面形式”应当作扩大解释,即为合同订立过程中,文字被记载在纸质文书上的形式,而并不仅仅指合同书这一表现形式。合同法定书面形式应当包含合同必要条款和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签名、盖章与按指印是当事人意思的确认,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表现形式,是合同法定书面形式的构成要件。合同法定书面形式的适用不仅仅体现在合同订立环节,在变更和解除同类型合同时,同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四部分明确了法定书面形式为合同的生效要件,但并非所有类型的合同在欠缺法定书面形式时都应一律认定为无效。应当根据形式规范目的、当事人主体类型及主观状态区分讨论不同类型合同欠缺法定书面形式时的效力。第五部分探讨了合同欠缺法定书面形式时的履行补正规则。并非所有类型的合同都可以适用履行补正规则,涉及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时,则无履行补正规则适用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