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网购合同
成立时间
要约
承诺
格式条款
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技日新月异的变化,目前网络购物是人们必不可少的一种购物方式,但与此同时也引发了诸多争议。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商家因缺货、标错价格等单方面取消消费者订单的情况,此时消费者主张其已支付价款,合同已经成立,商家应承担违约责任,而商家则认为商品尚未发货,合同未成立,无需承担责任,由此对网络购物合同的成立时间问题产生争议。
网络购物合同的成立直接取决于网络商品展示页面的性质认定,即属于要约亦或是要约邀请的问题。若网络商品展示页面的性质为要约,则消费者成功提交订单时合同即成立,若其性质为要约邀请,则消费者下单属于要约,此时需要经营者予以承诺,故还需界定系统发出的订单自动确认信的性质。需要注意的是,在交易实践中,平台往往基于交易效率和规避风险的考量,在平台注册协议中约定“商品实际出库时合同成立”此类格式条款,虽然《电子商务法》出台后大部分平台已经删掉此条款,但仍存在部分平台保留此条款,此类条款的效力直接影响网购合同的成立时间。现今,该条款效力应如何认定、网络商品展示页面究属于要约亦或是要约邀请、商家发出的订单自动确认信能否认定为承诺等问题是学界以及实务届的争议焦点。因此,如何界定网络商品信息展示页面的性质、如何识别网络购物合同中的承诺,如何从立法目的出发并结合电子商务实践对该格式条款效力进行判断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界定网络购物合同成立时间的合理方案,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基于此,本文旨在通过对现有的学理争论和司法实践中的裁判分歧进行梳理总结,分析网购合同成立时间存在认识分歧的原因,并对域外网购合同成立时间进行比较分析和借鉴,从而在《电子商务法》第49条、《民法典》第491条规定并不明朗、尚缺乏一般化的裁量标准的情况下为网络购物合同成立时间规则提出合理的界定标准,即为要约和承诺提供具体的判断角度,为网购合同成立时间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提供标准,以探寻网络购物合同的成立时间,并期待能够对司法实践审判有所帮助,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第一部分,主要提出网络购物合同成立时间现有之问题。通过对网络购物合同的概念及特殊性的介绍可知,网购合同订立主体、缔约意思表示和订立方式有别于传统买卖合同,但这并不影响对其本质属性的界定,其属于电子商务合同、消费者买卖合同、诺成合同以及双务有偿合同,对其成立时间问题的探讨仍需回归到合同成立的一般规则上去。通过对案例的检索分析汇总以及对学理争议的梳理总结,得出目前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对网购合同成立时间的认识主要存在以下三点分歧:一是对网络商品展示页面的要约性质认定不一,二是对订单自动确认信的承诺性质认定不一,三是对网购合同成立时间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不一。
第二部分,主要分析网购合同成立时间认识分歧的原因。从法律制度供给方面分析可以看到目前法律对要约和承诺、对网购合同成立时间格式条款的效力判断都没有明确的标准,对要约判断标准的不明主要体现在对要约构成要件的理解不同、利益倾斜保护对象不同,对承诺判断标准的不明主要体现在对支付货款定性不明、订单自动确认信性质不明,对格式条款效力判断标准的不明主要体现在提示说明义务判断标准的不明、合理性和合法性审查标准不明两方面,但需要强调的是这是由法律制度本身的局限性所引起的,是立法技术的选择,法律需要以概括性判断标准为原则从而得以囊括各类案件,但建立统一的审查标准势必伴随着判定标准过于抽象从而使得法官自由裁量空间过于宽泛的问题,也就直接导致了司法实践中法官对网购合同成立时间出现争议。而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从判断标准入手,为要约和承诺提供具体的判断角度,为网购合同成立时间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提供标准,并根据个案积累总结与归纳,使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准确把握不公正格式条款的形式,避免法官享有过多自由裁量权,以为司法实践提供具体详细的审判参照,弥补现存法律规则的抽象不足。
第三部分,选取德国、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作为分析对象,对域外网络购物合同成立时间进行比较分析和借鉴。通过域外对网络商品展示页面性质认定的考察情况可知,无论是司法实践还是学理上,其主要是以网络商品展示页面类比价目表寄送,以不特定对象同时间涌入会导致商家出现断货风险为由否认其要约属性,从经营风险角度倒推商家不愿受拘束之意志,本文认为网络购物交易的特殊性使得网络商品展示页面不能类比传统的价目表寄送,电子交易系统的互动性和及时的交易程序设置表明了经营者受拘束之意思,且商家缺货的风险乃合同能否履行之问题,与合同成立挂钩未免错位;对于订单自动确认信的性质,可以借鉴德国通说,根据具体内容判定性质较为合理;对于网购合同成立时间格式条款的规制,可以根据该条款是否被清晰明确的表达、是否能够引起消费者足够的注意、消费者是否同意受到该条款约束等条件作为考量标准,聚焦到对格式条款的内容规制,域外的做法有一定可取之处,我国可根据利益减损、权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