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新精神活性物质
毒品犯罪
大数据技术
污水毒情监测技术
新精神活性物质检测技术
摘要:
当前,全球毒品泛滥,毒品问题一直是国际社会面对的疑难问题,除传统毒品外,新精神活性物质引起的社会危害更需要我们重点关注。自二十一世纪以来,新精神活性物质迅猛发展,呈不断泛滥的态势。新精神活性物质具有与管控毒品相似的化学结构,变异快,衍生结构物繁多,其不仅具有管控毒品相似的成瘾性、致幻性,还因为更迭速度过快,存在大量未被法律管制的物质。近年来,随着我国禁毒部门严厉打击传统毒品犯罪,在毒品犯罪高发区域、边境区域陆续开展“清源断流”“净边”等专项行动,传统毒品市场受到较大影响,新精神活性物质制造、运输、滥用情况较为明显。《2021年中国毒情形势报告》显示,疫情、大麻合法化等因素影响了毒品市场,毒品供应、流通数量下降,部分吸毒人员除了吸食传统毒品外,还开始寻求吸食非列管物质进行替代,交叉滥用新精神活性物质和传统毒品以满足毒瘾。整体而言,毒品市场主流毒品供应不足,吸毒人员通过滥用新精神活性物质进行替代造成最大的影响是推动了新精神活性物质犯罪的隐蔽化、网络化和科技化,而侦查人员也正是利用科技化的技术手段应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犯罪侦查,打击毒品犯罪。因此,本文认为在了解我国新精神活性物质犯罪现状的基础上,掌握新精神活性物质犯罪态势,分析我国新精神活性物质犯罪侦查中存在的技术应用现状和存在问题,基于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技术应用对策,为有效应对新精神活性物质案件侦查,打击毒品犯罪有重要意义。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新精神活性物质及犯罪案件概述。根据《2015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新精神活性物质是一种毒品类似物,具有与毒品类似的兴奋、致幻效果,具有成瘾性,是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法律管制对毒品进行化学结构修饰制造产生的。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特点是参照列管毒品的化学结构,对其进行全新修改、设计、可以人为制造出新的种类,产生与管制毒品相同或者相似的精神活性和药理作用;与已知、受管制毒品的化学结构相似;受制于法律法规立法程序复杂,不能及时地纳入管制目录等。新精神活性物质根据化学结构将可以分为九大类,根据药理作用可以分为七大类。新精神活性物质虽然并没有在法律上被明确规定为毒品,但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和管制目录,可以将其视为毒品,因此与新精神活性物质犯罪案件相关的犯罪行为比照我国毒品犯罪,适用毒品犯罪法律。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审结的新精神活性物质犯罪案件进行分析,我国发现的新精神活性物质数量不断增加;我国审结的新精神活性物质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我国惩处的新精神活性物质案件以贩卖毒品为主要类型。第二部分是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犯罪案件侦查技术应用现状及困境进行分析,主要存在情报获取、毒情监测、毒品检测等问题。在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情报获取的过程中,数据检索收集难,数据碎片化使侦查人员收集、检索涉毒关联信息的工作困难。数据挖掘研判难。专业人员、专业队伍数量较少,对涉毒数据不具备专业敏感性,数据挖掘研判存在一定困难。数据预测分析难。禁毒部门机构设置、大数据思维缺失、禁毒数据库建设不足等问题都导致数据预测并没有在我国实际工作中发挥最大效用。在利用污水毒品监测技术开展毒情监测方面,主要存在污水样品采样不规范、污水中检测受限、毒情监测技术实际应用有限等问题,污水毒品监测技术在实际侦查过程中并没有最大化地发挥技术服务实战,服务禁毒工作的效能。在毒品检测方面,新精神活性物质相关的鉴定技术存在鉴定标准涵盖种类少、鉴定技术要求设置不完善、快速检测覆盖不完全等问题,面对不断涌现的新精神活性物质,无法在侦查中对查获物质进行快速鉴定,有效打击新精神活性物质犯罪。第三部分是针对上述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新精神活性物质犯罪案件中侦查技术应用对策。一是优化新精神活性物质犯罪情报获取,在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情报获取过程中注重建立数据情报中心,全面整合信息资源;聚焦数据情报挖掘,组建信息研判专班;注重专业人才培养,加强数据预测分析。二是提升污水毒情监测技术应用效能,包括合理设置污水采样点,规范污水采样方式;利用体外毒理评价,加强新精神活性物质监测;扩展毒品监测实际应用范围,发挥技术服务实战效能等等。三是强化新精神活性物质性质认定。在进行新精神活性物质鉴定的过程中增加鉴定参照,扩充涵盖种类;提高鉴定规范等级,完善技术要求;重视现场检测,发展快检研究,利用人工智能技术、3D生物打印技术等挖掘新精神活性物质检测方面的潜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