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无主遗产
放弃继承
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
遗产清算制度
公示催告程序
摘要:
当债务人于债权人提起债务清偿之诉前死亡或者债务人于债务清偿之诉中死亡,且债务人不存在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债务人留下的遗产,此时债权人针对该遗产如何实现债权成为了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若该债务人于债务清偿诉讼前死亡,死亡之前未设立遗嘱,而继承人由于种种原因相互推诿使遗产管理人的选任面临困难,或者不存在继承人,而此时遗产债权人应以谁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实现自己的债权?若在被继承人于诉讼中死亡,在其留有遗产的情形下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主张放弃继承,此时诉讼程序该如何进行?终结诉讼程序可有法律依据?我国法院依据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程序处理无主遗产是否合理?在今后若再发生此类无主遗产债务清偿纠纷能否在诉讼程序中引入非讼法理解决该类特殊纠纷呢?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兼具人身性和财产性的案件适用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交错理论是否可行等等这些问题将是本文探讨的重要内容。由于我国原《继承法》上实行的“继承人中心主义”立法模式深入人心,加之我国刚颁布施行的《民法典》仅规定了无主遗产的归属,并未对无主遗产的处理程序以及无主遗产的确定程序作出规定,加之我国程序法上亦未对此作出相应的程序规定,未能有效实现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有效衔接和配套。虽然我国《民法典》中新增了“遗产管理人”制度,但是相关法律规定过于粗陋,在司法实践中缺乏操作性,无主遗产债权人的债权仍然无法得到保障。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是我国针对无主遗产实现债权的现状及成因。本部分从我国司法实践中实现无主遗产债权的现状出发,随着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和司法的改革,无主遗产债务纠纷解决处在一个诉讼爆炸、程序选择单一以及司法实务中法院适用规则的混乱的背景之中,而造成遗产债权人难以实现债权的原因不仅包括实体法规范的不完善,还包括程序法立法的缺位,诉讼程序规则无法适用、非讼程序规则缺失,导致无主遗产债权人实现债权困难重重。
第二部分是诉讼程序实现无主遗产债权的一元路径。本部分从对我国利用诉讼程序解决无主遗产纠纷的法理基础进行分析,我国以往适用诉讼程序解决无主遗产纠纷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是通过对我国司法实践中无主遗产债务纠纷实现债权案例的搜集和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在适用诉讼程序解决无主遗产债权纠纷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主要是诉前被告难以确定、诉中法院处理不一,且现有的遗产管理人制度和认定财产无主的程序也存在缺陷,因而得出本文观点即不能一刀切地全部适用传统诉讼程序规则解决该类特殊纠纷案件,由此引出下一部分对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二元交错适用的探讨。
第三部分是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实现无主遗产债权的二元路径。本部分从我国适用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二元交错理论解决无主遗产债权纠纷的必要性进行分析,以及探讨了在我国利用二元交错理论解决无主遗产债权纠纷等此类特殊案件的实践可行性,得出本文对适用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二元交错理论解决针对无主遗产实现债权的观点。
第四部分是针对无主遗产实现债权的程序规则完善。为使无主遗产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得到实现,有必要对现有的诉讼程序规则进行完善。对于适用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二元交错理论的具体标准和界限如何把握,以及在短时间内无法改变我国立法现状的情形下,如何在诉讼程序中引入非讼法理以实现无主遗产债权纠纷的妥当性解决,并对该制度规则进行了分析和探讨。以及在我国诉讼程序的模式下,通过适用二元交错理论弥补不完善的实体法规定,从而为我国在处理无主遗产债权纠纷上提供完善程序处理规则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