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电子证据
刑事诉讼
审查判断
制度完善
摘要:
何家弘教授曾在《21世纪中国证据法学前瞻》一文中指出:历史上,人类经历了两次司法证明的革新,一次是由“神证”转变为“人证”,另一次则是由“人证”转变为“物证”。随着科学技术以及网络通讯的发展,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形式进入了诉讼领域,再一次引起了证明方式的深刻变革。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电子证据”可以发现,2019年与之相关的案件有53218件,其中刑事案件有38947件,2020年与之相关的案件有62789件,其中刑事案件有39972件,由此可见,涉及电子证据证明的案件在不断增长,并且会一直呈增长的趋势。我国于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正式地承认了电子证据的独立地位,将其规定为法定的证据种类,2016年最高法、最高检以及公安部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刑事电子数据规定》”),2019年公安部颁行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以下简称“《电子数据取证规则》”),2021年最高法发布的刑诉法解释吸收了上述《刑事电子数据规定》的有关条文,对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收集、提取、固定以及审查等环节进行了规定,使司法实践中对于电子证据的认定有法可依,推动了我国电子证据制度的系统化建设。与传统证据类型一样,诉讼中对于电子证据的审查同样涉及到对其合法性、关联性以及真实性的审查,但是由于电子证据所具有的特殊之处,其审查方式自然也有别于传统证据,鉴于电子证据的重要性在诉讼中日渐显现,而我国对其具体的审查规则在立法和司法上还存在着不足,所以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审查判断规则的概述,笔者将详细阐释其内涵、特殊性以及现行法律中规定的审查内容和形式,为后续的章节打好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为域外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审查制度的考察,通过对于国外这一制度的分析思考,提取出可为我国司法实践所用的经验;第三部分为我国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审查判断规则存在的问题,笔者将以合法性、关联性以及真实性审查规则为立足点,指出目前我国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相关规则的不足之处;第四部分则是在前文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刑事电子证据审查判断规则的建议。通过对于这一规则的研究,希望能够填补有关制度上的缺漏,使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发挥其应有的价值,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