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民法典
人格权禁令
程序法对接
适用条件
临时救济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人格权编以及第997条有关人格权禁令的条款,由于其采用了单独成编的新立法形态,以及其所蕴含的新型人格权保护方式而受到学界广泛关注。由此,人格权编在立法层面上适时地回应社会关切问题,顺应了人民群众对人格权保护制度的迫切需要,同时也显现出国家对于人格权的尊重与保护。作为一项全新的实体法制度,第997条对于人格权禁令的规定较为简短,对应至民事诉讼领域,适用过程中仍有许多有关禁令的审查标准、构成要件、以及相关程序规则的问题亟待解决。有鉴于此,本文将以目前学术界已达成的理论共识作为基础进行研究。第1章绪论部分主要阐述了目前学界有关人格权禁令的立法背景及研究现状,并对主要观点进行汇总。第2章对人格权侵害禁令进行制度考察。从立法溯源角度作为切入点,分析比较人格权禁令中蕴含的英美法“临时禁令”以及德国法中假处分的制度核心,以此表明禁令在我国后续适用中可以发挥多重制度效果;另外,我国已有知识产权禁令、人身安全保护令等相似制度的立法尝试,既为人格权禁令的确立奠定了一定法律基础,同时也揭露出我国长久以来存在的民事诉讼法对接制度空白问题以及日后可能引发的实践阻碍,彰显出人格权禁令进行程序法对接的必要性。第3章主要分析人格权禁令所具有的独特法律属性,厘清人格权禁令的基本法律属性对于后续构建程序规则也将有所助益。对目前学界中争议最多的行为保全与禁令的制度比较,明确两者之间存在性质以及独立性要求上的差异,不能如部分学者所说直接适用行为保全制度的程序,从而进一步说明禁令程序独立存在的必要性。根据其基本性质确定制度的价值保护倾向应定为及时性与预先性,在为后续程序法路径的选择提供指引的同时,也能够作为一种辅助手段帮助司法工作者在后续的司法实践中灵活运用制度。第4章开始初步进行人格权禁令的程序规则构建。着重对适用于我国当代法治实践状况下初步构建人格权禁令具体程序的规则以及适用要件进行详细阐述。根据《民法典》内部条文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原则要求,本文将保护范围进行扩大解释(包含人格权益在内)。同时对第997条内容中关于申请主体、申请形式的规定及规定以外的必要规则按照非诉讼程序进行补充、设计,明确司法实践中应包含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两部分,申请人所提交证据最终应达到的证明标准,以及列举法官在审查过程中应加以考量的因素。第5章对于程序规则内需要特别规定的部分进行细化研究。本文认为人格权禁令的效力应限定为临时性更为合适,并列举部分禁令效力自动归于无效的情形。此外,考虑到在“追求效率同时兼顾公平”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错误,如发生恶意申请禁令或权利滥用的情况,对于我国法律应如何切实保障当事人双方的利益以及后续救济途径的设置也提出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