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电子证据
真实性审查
刑事诉讼
摘要:
2018年至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的网络犯罪数量从74366人上升至281628人,为了惩治网络犯罪,维护清朗网络空间,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了维护网络安全研究指导组,助力网络空间法治化建设。在办理网络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对网络环境中涉及的电子证据进行审查判断,需要重点关注电子证据真实性的审查,因为电子证据是否具备真实性,决定了其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判断,需要充分研究电子证据的自身特征,梳理电子证据的审查内容,以此为基础,来完善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真实性的审查判断方式与规则。除引言外,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大致内容如下:第一部分研究电子证据真实性审查判断的特殊性。电子证据的内在特点以及外在表现决定了审查判断中具有与其他证据的差异之处。电子证据由外部的存储介质以及内部的数据信息组成,存储介质起到保护电子数据以及承载电子数据的作用,能够通过存储介质的外在形态识别电子证据;数据信息由虚拟的图像、符号组成,包括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也包括证明案件事实产生、变更、删除的附属信息。存储介质与数据信息的复合性,决定了电子证据审查的多层次。计算机系统中文件的属性信息以及网络系统中的日志,属于电子证据的附属信息,能够体现电子数据内容的变动情况,通过这些变动情况,能够判断电子证据本身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在电子证据的收集提取以及审查判断中,需要借助技术性手段审查证据内容。具体而言,需要利用技术性手段,对数据信息进行精准提取和恢复,运用完整性校验以及数字签名的方法,判断证据的完整性以及来源的真实性。第二部分对我国电子证据真实性审查判断的主要内容进行梳理,将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审查判断分为三个层面。第一,审查存储介质的同一性。主要审查存储介质来源的真实性,以及保管链条的完整性,重点关注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的情况,以及诉讼中存储介质的流转情况。第二,审查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其内容包括审查数据的完整性,审查数字签名以及数据的附属信息,审查数据的收集、提取过程,以及运用鉴定审查数据的同一性。第三,审查证据内容的真实性。主要运用印证的方法,判断电子证据与案件的其他证据能否共同证明案件事实。在运用印证的过程中,通过鉴定的手段审查技术性问题,能够最大限度保证证据的真实性。第三部分对我国电子证据真实性审查判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从法律法规以及司法实践来看,我国电子证据真实性的审查判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未根据电子证据的多层面表现形式,分别制定不同层面的审查判断规则。目前的法律规则中,没有区分电子证据审查的不同层面,导致司法实践中审查的混乱。第二,电子证据的保管链条不完整。电子证据的提取笔录仅能记载证据收集、提取时的情况,无法还原证据在诉讼中流转的全部环节;见证人制度不规范,见证人参与收集、提取电子证据较为随意,对见证人缺乏实质性的监督。第三,电子证据原件认定规则存在缺陷。原件的审查规则分布在不同的部门法律规范中,没有统一的适用标准,易出现适用混乱的情况,而且未按照证据的特点制定不同的原件审查规则。第四,涉及电子证据技术性的法律规范以及司法实践中技术性手段的适用不完善,真实性鉴定的法律规范与实践存在缺陷,办案人员缺乏与技术审查相关的专业知识,均可能导致技术性问题的审查出现偏差。第四部分提出电子证据真实性审查判断规则的完善方案。应当根据电子证据审查多层面的特点,完善存储介质审查规则以及电子数据审查规则。对于存储介质而言,应当着重审查来源的真实性以及内容的同一性,因此需要建立证据标签制度,对存储介质的流转变化情况进行审查,同时应当对存储介质的独特标识进行审查。对于电子数据而言,应当完善保管链条的审查判断规则,利用电子数据检验的形式,对数据内容的变化以及恢复情况进行审查;运用推定的方式对附属信息进行证明;建立电子证据存证平台,明确存证证据的审查内容;从数据鉴定的角度,建立保障电子数据安全的相关措施。对于原件审查规则而言,应当根据电子证据来源的不同,分别设定电子证据原件的审查认定规则。同时,应当完善技术性问题的审查方式,从法律规范和鉴定内容两个层面完善真实性鉴定的适用,并积极使用有专门知识的人解决鉴定意见中的疑难复杂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