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监察留置措施
刑事强制措施
衔接
监察强制措施体系
摘要:
在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监察法》应运而生,监察留置措施取代“双规”成为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重要调查手段之一。监察留置措施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如何衔接刑事诉讼是关系我国监察体制改革和刑事司法公正的重大命题。如果衔接过程中出现问题,不但会影响法与法的衔接,进而影响监察体制改革的大局,也会对被调查人的人身权利造成不当侵害,从而损害法律的公信力。《监察法》对其衔接过程做了较为宏观的规定,《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监察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完善了衔接流程,但仍留下了诸多空白。本文将立足司法现状,分析监察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衔接转化中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意见。本文首先从监察留置措施的基本理念入手,介绍了留置措施的由来以及性质争议。留置措施在法律层面被界定为监察调查措施,在理论层面也有学者认为其实为刑事强制措施。本文认为留置措施是监察强制措施,即监察委员为了履行国家监察职能,采取的强制性的调查措施。接下来介绍了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衔接的实质以及完善两者衔接的价值。完善二者衔接机制有助于进一步深化反腐败法治化和保障人权,也有利于推动“调查-公诉”程序的顺利开展。在明确了留置措施的性质后,本文探讨了监察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衔接中出现的问题。首先,先行拘留作为衔接枢纽规定疏漏、功能模糊导致先行拘留期间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的标准不明,且先行拘留期间犯罪嫌疑人救济渠道不完善,先行拘留时间、地点不清。其次,退回补充调查期间,阶段定位不明,人权保障不充分、忽视对行为人的权利保障,同时“退案不退人”的做法正当性不足。最后,在互涉案件中,措施转换立法阙如,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基于对上述问题的思考,本文提出对监察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衔接机制的优化路径。诸如细化先行拘留法律细则,包括厘清先行拘留的定位,健全救济渠道等;规范退回补充调查中相关措施的适用,要明确退回补充调查阶段行为人法律身份,完善期间的人权保障,将“人案分离”原则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完善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互涉案件中两种措施的衔接操作规范,根据不同情况决定监察主导或者分案管辖,还可以采取联合办案机制。然而,即使修改现行法律、增加路径以完善监察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也无法真正实现监察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的“耦合式”衔接。因此,本文提出可以探索建立监察强制措施体系。这些优化路径的局限性主要有:由于留置措施存在结构性缺失,导致先行拘留作为一种“特殊拘留”被异化为僵化的衔接工具;留置措施定性偏差,致使监察机关为了取证扩大化适用留置措施,这也进一步导致了留置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后强制措施的扩大化适用;先行拘留作为现行衔接模式的法理正当性不足。接下来分析了建立监察强制措施体系的必要性,例如单一化留置措施对于衔接机制产生诸多负面影响,这要求我们建立梯度式的监察强制措施体系;职务案件查办非常依赖口供,被调查人有很高的妨害诉讼的可能性,这些特殊的查办需求也需要监察强制措施体系;另外,《监察法实施条例》与《刑事诉讼法》的实质趋同也为体系的确立打下了一个良好的基础。最后提出了建立监察强制措施体系的基本原则以及监察强制措施体系与刑事强制措施如何衔接的具体构想。我们可以借鉴刑事强制措施体系,设置强制谈话、留置取保、监视居住、紧急留置、留置五项措施。针对强制措施的衔接机制,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当保留一定的决定权。同时取消先行拘留,对于移送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检察院可以沿用原来的监察强制措施,或者决定变更强制措施、甚至不采取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