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审理方式
开庭审理
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程序
审级功能
摘要:
在审理方式中,不同审理方式有着各自的功能与价值。在二审审理方式的选择上,根据立法规定应当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然而,在运用二审审理方式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为了发挥出不同审理方式的功能与价值以及第二审程序的审级功能,解决二审审理方式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完善二审审理方式实属必要。从二审审理方式的运行情况着手,在实践中并非按照立法规定的以二审开庭审理方式为原则,不开庭审理方式为例外的方式进行审理,反而异化为以不开庭审理方式为主。沿着这一思路,笔者发现二审审理方式的适用标准以及审理过程存在问题。首先体现在适用标准上,法官对决定是否开庭审理的裁量空间过大,造成不开庭审理的适用标准过于主观;其次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不开庭审理方法、表现形式混乱的现象。同时,在到庭询问的过程中,还存在书记员、法官助理主持,法官缺席审理的现象。从决定不开庭审理到具体的审理过程,都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造成当事人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最后在二审开庭审理过程中,还出现审理形式化、走过场的问题以及审理阶段划分不当的问题。倘若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将会影响到二审审级功能的实现。为了更好的解决二审审理方式存在的问题,笔者从立法和实践中寻找原因,主要围绕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合理,案多人少的压力以及法官的裁判思维、行为偏好进行分析。结合上述原因,笔者将从以下角度解决二审审理方式存在的问题。首先应回归以二审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的审理格局,其次要修正二审审理方式的适用标准,避免不开庭审理适用范围过大。然后是明确不开庭审理的具体流程,加强审理过程中的人员管理,增设当事人对不开庭审理方式的异议渠道。最后,就二审开庭审理方式而言,一方面要纠正法官一味追求程序简化的观念,让法官树立程序思维,不能为了过分追求诉讼效率而影响当事人对程序正义的追求;另一方面要对调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顺应事实与法律之间的内在逻辑,提高二审审理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