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人身自由权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主体
人权保障
法律保留
摘要: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是针对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一旦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主体出现了资格混乱的情况,行政权可能被滥用,从而影响到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按照法律保留原则,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主体只能由法律规定,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会出现城管、政府工作人员违法限制行政相对人人身自由的情况,特别是疫情爆发之后,“无权”的志愿者、基层工作者和保安会成为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主体”,这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还严重侵害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这些执法主体失范现状必须予以禁止。为此本文对执法主体失范现状进行成因分析,得出规制的对策。本文除引言、结语外,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主体理论界说。首先,基于对人身自由的保护性和限制人身自由的侵害性将人权保障理论、控权理论和法律保留原则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主体基础理论进行阐述。其次,把我国相关的法律规范进行梳理,根据我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主体的法定性,归纳出一般状态下的法定执法主体和紧急状态下的法定执法主体的类型,最后由于执法工作人员参与一线执法,是法治队伍建设的先锋力量,提出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对执法人员法定化、资格化、专业化要求。第二部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主体失范现状考察。详细论述我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主体存在的失范现状,首先,法定执法主体违法委托非法定主体执法:法律上规定的执法主体将该权力违法委托给非法定主体执法。其次,无法定职权执法主体越权执法:有行政主体资格,但无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权的执法主体超越职权实施该权力。最后,无执法资格的主体随意执法:这类主体既无行政主体资格,也无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在参与社会管理活动中随意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第三部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主体失范成因。首先,特定情况下执法主体委托制度的缺失:立法上执法主体无委托制度,实践中会存在执法主体被委托的情况。其次,执法主体缺失法定资格:只有法定的执法主体才能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践中无法定资格的执法主体会随意执法。再次,执法主体缺乏法治素养:执法主体缺乏专业法律知识、法治意识和专业的执法水平。最后,执法主体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主体的责任追究制度存在不完善之处。第四部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主体的规制。首先,构建特定情况下执法主体委托制度:在特定情况下,法定执法主体不足以高效执法时,构建委托制度以保障行政活动的顺利开展。其次,严禁非法定执法主体执法:只能由法定的执法主体进行执法,非法定主体禁止执法。再次,提高执法主体的法治素养:通过不同的方式执法主体的专业法律知识、法治意识以及执法水平。最后,强化执法主体的违法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同的执法主体进行不同方式和程度的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