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少捕慎诉慎押
强制措施
诉前羁押
不起诉
摘要:
随着犯罪结构的变化,轻罪案件成为我国刑事犯罪的绝对主体,面对新时代刑事司法对人权保障的新要求,“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的全面推行恰逢其时。理论与实践中,“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依旧存在一定的完善空间。文章共分为四章,分别从概述、强制措施合理应用的障碍、不起诉效能受限的原因、政策合理应用的构建策略展开。第一章是对“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的概述。“少捕慎诉慎押”政策从仅针对未成年人案件延伸至为保障营商环境,针对涉民营企业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少捕慎诉,再到2021年起全面推行,历经多个阶段,彰显着我国刑事诉讼理念与人权保障的进步。目前我们正处在少捕慎诉慎押制度全面推行的初期,诉前羁押率与起诉率均有较大幅度的降低,但少捕慎诉慎押政策适用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应继续强化。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等具有天然联系,该政策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存在紧密的关系,刑事政策轻缓化是现代法治的方向。两政策旨在通过刑事程序与实体处理的宽缓,减少刑事被追诉人人身自由所受的不合理限制,同时减少其所受到犯罪标签的影响。刑事司法从注重打击犯罪、节省司法成本等转变为注重保障被追诉者人身自由、化解社会矛盾等。另外,通过对我国犯罪结构变化的研究以及对既往高羁押率现象的反思,明确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的推行是轻罪案件成为主流后的必然选择。另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面、稳定适用,使得大部分轻罪案件刑事程序顺利进行的障碍较小,为少捕慎诉慎押打下现实基础。第二章是对“少捕慎诉慎押”中拘留和逮捕措施适用现状及其存在问题的分析。目前各地区诉前羁押率均有相当程度的降低,政策推行的成效显著。在实践中,“慎押”强调羁押必要性审查,而对“慎拘”的重视程度不足,长期、超期拘留现象明显,拘留措施延长的监督程序规定笼统,缺乏操作性,拘留从到案措施被异化为惩罚、促赔手段或者依据办案期限任意延长。另外,逮捕措施的适用仍有优化空间,通过诉前羁押率的横向对比,各地对逮捕措施适用的认识具有差异性,有必要进一步统一和细化逮捕的标准。目前逮捕措施适用率的降低绝大多数针对轻罪案件,综合刑罚、社会危险性、被追诉人自身情况对重罪案件强制措施适用的考量不足。另外,实务中对赔偿谅解因素重视程度过高,“以捕促赔”现象依旧存在,以程序内的逮捕手段满足程序外的目的,将影响逮捕措施适用的公平性和“少捕”的成效。应从赔偿态度、赔偿能力等角度多方位考量,改变赔偿谅解对逮捕措施适用的影响模式。第三章是对“少捕慎诉慎押”中不起诉制度现状的思考。目前,不起诉制度的繁简分流作用不明显,酌定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立法中对检察官不起诉裁量权的限制较为严格,使得我国不起诉裁量权的适用慎之又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内容与适用范围不够丰富,主体限于未成年人的特定犯罪,所附带条件的种类与内容单一,未能有效发挥其督促整改的效果。另外,互联网时代涉法舆论具有片面性,深刻影响检察机关不起诉权能的行使。我国官方与民间历来存在“重打击,轻保护”、“重入罪,轻出罪”的思想。检察机关在如今社会法治观念尚未全面深化、舆论对不起诉制度缺乏包容性的情况中,如何行使不起诉裁量权值得探索。第四章是对“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合理应用策略的构建。首先,在“少捕慎诉慎押”考核指标的设置上,步伐太大不可取,针对不同类型犯罪设置合理“不捕率”、“不起诉率”指标,在维护被追诉人权益与个案正义的同时,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不起诉决定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其次,拘留措施是刑事诉讼程序中适用率最高的强制措施,“慎拘”是“慎押”的应有之义,严格规范拘留适用的条件,减少拘留后再补充相关文件的情况,限制“刑拘直诉”的适用情形,避免“以拘代侦”、“以拘代罚”的现象。另外,要杜绝任意延长拘留期限的行为,加强拘留延长情形的检察监督,使拘留措施回到“到案”措施的定位上来。其次,摒弃“重罪必捕”的理念,明确“预期刑罚重”不等于“社会危险性高”,将重罪案件纳入“少捕慎诉慎押”的范围,持续优化重罪案件逮捕措施的适用。对社会危险性的量化评估应细化,理性看待赔偿谅解等要素对社会危险性的影响,找到各方利益的平衡点,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实质化,及时纠正错捕。在完善取保候审配套措施方面,借助科技创新制度,建立不羁押风险防控联合机制。最后,优化不起诉制度。充分发挥检察官的不起诉裁量权,扩展酌定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范围并丰富附条件不起诉所附带的条件。综合个案情形,在遵循不起诉裁量权扩张规律的前提下,宜在某些社会关系修复程度高,犯罪嫌疑人再犯可能性低的案件中,作出酌定不起诉;对于需要敦促被追诉人弥补社会关系,有考察必要的案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以期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衔接,推动“慎诉”实施。另外,应规制不当涉法舆论,扭转公众对不起诉的误解,通过合法合理的不起诉决定,推动国家法律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