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司法行政人员
法律职业共同体
事实认定
中国司法改革
职业保障
律师辩护
检察官法
权力配置
司法正义
科学设定
摘要:
根据中共十八大三中、四中全会的部署和顶层设计,更为全面深入的司法体制改革已经自上而下地铺设开来,这是对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开始的中国司法改革的接续与深化。改革,顾名思义是既"改"又"革":改就是要改变现行司法体制机制中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方面。革则是要去除积弊,革除职权配置的不当、利益分配的不公、职能成效的低下及不利于司法正义实现的弊端。2014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习近平强调,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都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制度性措施。《改革框架意见》提出了七个方面的政策导向:一是对法官、检察官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二是建立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把高素质人才充实到办案一线。三是完善法官、检察官选任条件和程序。四是完善办案责任制。五是健全法官、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六是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七是完善人民警察分类管理制度。有鉴于此,我刊特推出本期笔谈,对相关热点问题进行研讨,关注总结司法试点经验,倾听学界不同声音,为此次司法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献计献策。栏目主持人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梁玉霞在其论文《司法责任认定标准的二元论》中,提出了以什么标准认定司法责任的问题。她认为司法责任的认定标准,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结果论和过程论两种学说的分歧与对立。结果论者认为,应以案件实体结果的对错作为衡量司法是非的标尺;过程论者则认为检验司法对错的标准只能是司法程序的正当与否而不是案件处理结果的对与错。她主张将结果与过程两者分离才能防止偏颇,准确认定司法责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教授,博士生导师薛克鹏的论文《司法机关不是司法改革的主导者,而是被改革和被规范者》,指出本次司法改革的主导者不是司法机关。理由是这不再是人民法院主导的局部性改革,而是在中共中央主导下进行的,以依法治国为战略性目标的全面改革。本次改革是以司法公正为目标,以保障和规范司法权为手段,既需要通过外改,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权力,也需要通过内改优化权力配置,保障司法公正。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潘金贵的论文《陪审实质化改革的核心与路径》,认为此次陪审制度改革的核心是保障陪审员在事实认定中发挥实质作用。陪审员只参与审理案件事实认定,不再参与审理法律适用。因此主张建立保障陪审员庭前阅卷和参与庭前会议的机制,建立事实认定过程中的问题列表机制,建立法官诉讼过程中的指示机制,建立陪审员在庭审过程中的发问等庭审活动参与机制,建立保障陪审员在评议过程中充分发表意见的评议机制,建立保障陪审员在事实认定中发挥实质作用的配套机制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邓宇博士的《上海员额制改革试点的启示》一文,通过对上海员额制改革试点的经验总结,提出三点启示:一是科学确定法官员额。既要考虑地区差异性、不同审级工作需要,还要严格标准、程序;二是科学设定权力责任,包括科学设定各类人员权力边界,建立与权力相统一的"责任清单";三是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包括完善激励机制、提高薪酬待遇、完善职业保障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董兆玲,在《浅论司法改革中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一文中,对法律职业共同体建构的必要性、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价值追求、建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司法改革路径等进行探讨,主张以审判为中心构建控辩审三方的良性互动关系;建立全方位的律师权益保障机制;建立办案责任制,科学界定检察官、法官的责任范围;畅通律师与检察官、法官之间的互相流动渠道,完善职业转换机制;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对话协作机制,科学界定控辩审三方交往的尺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