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主审法官
司法改革
独立审判权
职业保障
责任追究
摘要:
法治是现代社会政治制度发展的必然结果,要实现民主法治,不仅需要有完善健全的法律体系,更需要有独立、公正、高效的司法制度,而职业化的法律群体是司法制度的价值得以实现不可或缺的重要保证。法官是法律群体的关键组成部分,与律师、检察官等法律职业团体相比较,法官有其自身的职业伦理道德。法官作为诉讼程序的裁判者,基于综合素质和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在进行法官队伍管理时,需要明晰权责,寻求适应法官业务特色的法官规范制度。主审法官责任制为一种权利责任体系,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再次提出,其本意是建立主审法官独立审判案件、为案件负责的审判模式,在改变“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现象的基础上,消除法院行政化对法官判案的消极影响,有效提高我国法院审理案件的质量,保证司法作为人民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公正性。这种制度形式的出现,使得法官权利、职责的划分更加明确,同时,对案件公正的处理也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从不同的视角所得到的制度规划不尽相同,尽管主审法官责任制度是一种责任追究体系,但不能仅从责任追究的角度去理解,有权才有责,权责统一,主审法官责任制的程序构建,从广义上来讲,既应该包括对法官的审判行为公正合法的有效约束,也应该包括法官以享有充分独立的司法裁判权为核心的职业保障制度。但目前,主审法官责任制还存在一些局限需要完善,保障法官独立办案,增加司法公信力,使得主审法官责任制的推行更加可行。本文第一部分首先从内涵、概念对主审法官责任制加以深入阐释,其次探讨本制度对于我国司法体制的重大意义;第二部分从实行主审法官责任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讨论,以现行的司法问题为出发点,探寻主审法官责任制的发展方向;第三部分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对英美法系中英国和美国及大陆法系中德国、法国的法官责任制度进行合理借鉴,找出我国法官责任制制度构建的缺口,并找出相应的完善措施;第四部分从法官的权利保障和责任追究方面,列举出我国法官独立审判权、职业保障、职业素质、监督机制以及责任追究方面的问题;第五部分是针对第四部分的问题,对主审法官责任制的程序建构提出完善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