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侦查辨认
审判中心
实践规范
法律完善
摘要: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司法改革目标,明确了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模式将一部分证据质证权从侦查阶段转至庭审阶段,代替了以往我国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模式,使得法院在处理刑事案件中被赋予充分的审查介入权。在此基础上,法院无需再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进行形式化审核,如此法院将不受制于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刑事司法权力控制,而是能够依照法律、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对案卷进行独立审核和认定。法院的司法中立无疑将强化法庭对于庭审证据的把控,如此便能有效防止庭审形式化,近而解决刑诉流程混乱、证据收集失规、司法监督缺位等问题。本文针对侦查辨认笔录规则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分析,对辨认笔录规则重构提出建议,主要从以下几个章节展开:本文第一章主要阐述侦查辨认笔录的证据价值以及当前我国辨认笔录规则存在的法治困境和发展方向。第一章首先肯定了辨认笔录作为八大证据之一在司法审判中的地位。作为辨认笔录规则的实践运用,辨认笔录一方面能够揭示潜在的犯罪嫌疑人,为公安机关提供合理怀疑对象;另一方面,辨认笔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庭证据能够在审判阶段左右法官最终的审判结果。正是这样,辨认笔录在司法审判决中,占据着不可替代的地位。文章其次在肯定辨认笔录法律地位基础上,宏观概括了现阶段辨认笔录规则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基本的完善要求。目前有关辩认笔录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立法和实践两个方面。具体来看,在立法方面,传统辨认规则的立法存在着相应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辨认双盲审查制度缺失和侦查人员及见证人资格准入审核制度的不健全。这种制度的不健全,易使侦查人员有机会利用法律漏洞盲目求快地制作辨认笔录,从而进而导致错捕错诉错判的几率极大提升。实践方面,辨认笔录在实务运用中,也往往存在重主观、轻程序、盲求快等不规范操作。特别是,辨认笔录证据采纳收集中部分侦查人员存在暗示诱导行为容易导致实践中侦查权力滥用现象的发生,这也是致使冤假错案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正是这样,面对当前辨认笔录规则双重困境,以审判为中心司法改革对辨认笔录制度重构提出了新的要求,体现在要求辨认笔录实现资格合法性、采集规范性、结果客观性、证据关联性。本文第二章在第一章基础上进一步具体分析了当前辨认笔录规则立法和实践问题。文章先对辨认笔录规则存在的问题进行列举,之后以调查问卷的形式,将上述问题发放给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律所等基层法律从业人员,要求其对有关问题进行指认。之后,回收问卷回,进一步将数据进行统计汇总。从而通过统计分析显示了辨认笔录规则相关问题在实践中具体情况反映,以及基层司法工作人员对于现阶段辨认笔录规则所持态度。文章有关问卷调查的内容主要有十个方面,包括:辨认笔录形式、侦查人员主持人数、见证人参与程度、辨认事先询问情况、双盲审查制度、专家证人引进、全程录音录像、辨认笔录证明力和辨认笔录法庭决定作用。经过调查,得出的结论基本同第一章提及的辨认笔录规则立法、实践双重阻碍相互吻合,亦即我国辨认笔录规则的确存在一定立法制度缺失及实践操作失范。随后,文章选取了因辨认笔录错误致使法院错判的典型案例,通过分析控辩主要争议和辨认笔录具体内容来剖析实践中侦查人员先入为主坐实证据的不当思路。文章通过将辨认笔录规则问题给予数据化、案例化来进一步印证第一章所提到的双重问题。本文第三章在前两章关于辨认笔录规则问题分析的基础上,对域外法治先行国家及地区较为完善的辨认笔录制度进行归纳,并提出有益于我国辨认笔录规则的完善建议。其中域外先进辨认笔录制度具体包括:美国的心理学实验研究法、法庭专家证人制度、DNA免责制度;英国的双盲审查制度、禁止暗示原则、事前审查制度;法国对于影响辨认人记忆因素研究;意大利和俄罗斯的事前询问制度研究;台湾的禁止相互干扰和犯罪嫌疑人保护理念等研究成果。文章将域外先进辨认笔录规则优点进行总结之后,归纳了适合我国目前司法现状的辨认笔录准则,包括:禁止暗示原则、专家证人制度、DNA免罪制度、双盲审查原则、事前审查原则、事前询问制度等准则。本文第四部分为面对当前辨认笔录规则问题提出的一些完善建议。首先,笔者建议建立规范的录音录像制度,将所有辨认笔录的制作均放入录音录像的法定程序中,这样便有利于提高司法程序对于侦查权力滥用的限制,保障犯罪嫌疑人接受公平公正的诉讼程序。其次,笔者建议增添侦查辨认形式,尽量将列队辨认和动态辨认在辨认形式中的比例提升,避免因照片辨认模糊不清和数据库的陈旧而导致辨认结果失真,从而保证辨认结果在司法体系方面之下不出现差错。再而,笔者建议建立严格的辨认人和见证人准入审核制度,减少因为辨认人和见证人的主观偏见而导致辨认结果的偏差。由于辨认笔录主要是通过目击证人所见而制作的证据,因此刑事司法辨认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目击证人对于同刑事案件相关的辨认和描述。最后,笔者建议构建完善的辨认笔录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