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检察机关
公益诉讼
司法改革
摘要:
随着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不断深入,使人们追求高质量的生活成为可能,清新的空气、健康的食物和水以及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前所未有地受到公众的关注。这些年频繁发生的重大环境污染、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激起了公众保护自身权益的强烈要求,而公益诉讼作为一种可行的以法律为基础的解决方法逐渐进入公众视野,社会呼吁建立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为回应群众关切,党中央召开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构建更为深远和详尽的蓝图,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探索建立依托公益诉讼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度,并明确提出该项职责由检察机关履行。2015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选定13个省市负责公益诉讼的试点任务,为期两年,开启了公益诉讼的新篇章。2015年12月,最高检通过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作为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对基本程序及操作作了规定。两年间,试点地区的检察机关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2017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对民事和行政诉讼法进行修改,在两大程序法的框架内正式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权利得到正式确认。由于民诉和行诉法仅仅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但对具体程序并未作进一步规定,《实施办法》就成为现阶段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重要指导文件。本文深入分析《实施办法》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指导作用和不足之处,在查阅大量文献的基础上,通过论述分析英国、美国、德国、法国的检察机构具体如何实施公益诉讼以及公益诉制度的建设,根据试点地区开展公益诉讼的情况,总结归纳检察机关在实践中存在的困难,分析原因并提出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公益诉讼的概念、特征及研究现状进行简要说明,力图对公益诉讼作出符合中国国情的定义,分析公益诉讼的自身特点,回顾了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历程,并引出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实施办法》的背景、意义及价值,其在制度设计上主要有哪些突破,对检察机关的司法实践会有怎样的积极作用,在诉讼程序的规范上有何种创新和进步。第二部分详细分析列举了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面临的困境,在民诉、行诉法修改前没有明确检察机关能否提起公益诉讼,法律授权不清晰,导致检察机关提起诉讼无法可依。民诉、行诉法修改后则主要是程序性方面的问题。《实施办法》出台后,对检察机关在试点中面临的现实困境及原因进行分析,包括案件来源匮乏,诉讼程序启动难,调查取证费用承担及检察机关对于公益诉讼案件的内部协调和流转等操作上的问题。第三部分梳理了国外两大法系的检察机关如何开展公益诉讼及理论研究现状,重点研究了英国、美国、德国、法国等公益诉讼比较完备和发达的国家,并对两大法系相关法律制度作了比较。虽然这些国家在国家性质、法律文化等方面与我国有所差别,但在保护公共利益的理念、思路和方法上仍可以取其精华,并对我国当前的公益诉讼试点所要达到的目的和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了说明。第四部分力图针对前文提出的困难和问题,结合试点地区取得的经验,尝试构建相对完善的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制度,理清完善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的思路,包括如何拓展案件来源、如何理清案件管辖、怎样健全诉讼程序等,以期在试点工作结束后,为推进公益诉讼的立法进程尽自己微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