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电子证据
审查判断
举证
质证
认证
摘要: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证据正越来越多的出现在刑事诉讼中,为公安司法机关认定犯罪事实提供了有力的帮助,但也因其高技术性、不稳定性等特征给刑事诉讼活动带来了不小的挑战,这些挑战最终将反映在刑事审判对其的审查判断活动中。刑事审判针对传统证据形式的审查判断流程、标准与方法能否依照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做出相应的完善调整,关系到能否对电子证据这种较为新型的证据做出正确的审查判断,能否使电子证据在保障辩方合法诉讼权利的情况下起到正确认定犯罪事实和对被告人进行公正定罪量刑作用的问题,是一个有着重要现实探索意义的课题。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已经针对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适用做出了一定程度的规范,特别是2016年9月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我国长期以来刑事诉讼领域电子证据适用规则的空白,相关司法实践也已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目前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中都还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需要客观面对和认真解决。为了给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审查判断工作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考,笔者计划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第一部分笔者将对电子证据的基础理论进行研讨,以我国的现行法为基础,结合相关理论研究成果,对电子证据的特点、定义、法定范围及法定地位进行论述,得出电子证据非独立证据种类的结论,以此作为全文论述的理论基础,之后论述了做好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审查判断工作的必要性、价值趋向及主要内容。笔者以为,做好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审查判断工作的必要性在于电子证据对刑事诉讼活动的巨大推动作用、保障电子证据的正确适用、保障被告人的庭审质证权等三个方面;其价值趋向应当是保障真实性及保障合法性即规制权力、保障权利两个方面;主要内容则应当是审查判断的标准、审查判断的内容及采用哪些方式对电子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即电子证据的举证、质证方式及认证的标准和应适用的证据规则。第二部分笔者从我国刑事诉讼中对电子证据审查判断的现有法律规定入手,分析该程序完善面临的立法挑战。笔者首先对刑事诉讼中涉及电子证据现有的法律规范进行了全面梳理,并归纳出相关法律规范对于电子证据的范围界定、收集、提取、移送及审查判断等方面的规定。在此基础上笔者概括出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审查判断面临的立法挑战在于低层次的立法等级与碎片化的立法内容、电子证据法定地位不科学、取证程序缺乏法律规制、审查判断缺乏明确标准及程序等四个方面。第三部分笔者则从司法实践角度对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活动进行了考察。笔者首先介绍了就该主题到司法实务机关进行实践调研的情况,主要包含调研对象、调研内容及内容总结等三个方面,内容总结可细分为电子证据的范围及法定地位、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形式形式相比的证明力、电子证据常见涉案类型及表现形式、电子证据的取证、电子证据的举证及质证、电子证据的认证、对于目前电子证据审查判断工作的意见建议等几个方面。在对调研结果进行总结的基础上,笔者从举证、质证、认证等三个方面概括出了目前电子证据审查判断活动面临的司法实践挑战。举证方面主要包括举证范围、举证方式与内容等问题,质证方面主要包括质证的范围、质证的方式及内容等问题,认证方面主要包括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电子证据如何适用相关证据规则及法官对于电子证据的专业化认知程度等问题,都是我们需要重点关注和解决的。第四部分是全文的重点,笔者根据此前三部分的分析结果对于如何做好电子证据审查判断工作提出了相关的意见建议。笔者认为,首先应从完善立法、明确定位、规范取证等三个方面做好相关基础性工作,才能使审查判断工作的完善有坚实的根基。就该工作本身,笔者以为,应从完善合法性与真实性标准,完善举证与质证机制——主要包括明确举证与质证的范围,明确电子证据的最佳证据规则、健全电子证据举证与质证的形式及保障被告人的质证权,完善认证方法与规则——提高电子证据专业化认知水平、完善最佳证据规则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三个方面入手。总之,只有真正做好了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工作,才能在信息化时代有效落实证据裁判规则,切实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