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英国公司法
优先考虑小公司
小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摘要:
我国现有的公司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为这两种公司类型设计了不同的法律制度。然而,这种公司类型的划分是否是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唯一选择,本文对此提出质疑。本文认为,作为数量占绝大多数的小型市场主体,其法律地位和特殊规则设计应得到重视。英国《2006年公司法》及其出台前的草案、意见等提出的优先考虑小公司原则,恰恰对小型市场主体的地位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因此,本文试采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以英国《2006年公司法》中的优先考虑小公司原则为切入点,在对该项原则进行阐述、理解和评价后,对我国的公司法改革提出一些建议。英国公司法中的优先考虑小公司原则建议立法机关以私人公司制度为原则,公众公司制度为例外来制定公司法,并在私人公司制度框架下为小公司设计独立的条款。该原则实质上包含三个观点。第一,优先考虑小公司原则实质上是对公司形态的创新。第二,优先考虑小公司原则实质上是在鼓励提倡大小公司区分立法。第三,优先考虑小公司原则实质上是在加强公司自治理念在小公司领域的应用。优先考虑小公司原则具有充分的正当性基础。首先,市场自由主义和实用主义为其提供了思想根源,使得小公司突破传统既定公司类型获得了独立的法律地位;其次,小公司从生产要素、核心特征、社会职能方面都与大公司有着明显的差别,这三方面的差别决定了公司法规范对于大小公司的制度设计,尤其是制度设计所体现的干预程度,应有所区别,此为大小公司区分立法提供了现实基础。然而,虽然优先考虑小公司原则的正当性基础充分有力,英国在《2006年公司法》中对此原则的制度安排却不尽如人意。例如,小公司提交简式账目、公司治理机构的设置等条款,在英国市场上的满意度都不高。原因可能在于英国立法者在将理论转化为具体条款时未能从多角度权衡制度的优劣,例如,过分关注小公司在成本上的节约或在效率上的快捷,从而忽视了小公司的经营安全。很多英国学者认为,《2006年公司法》未制定独立的小公司制度,其改革是不彻底的。本文详细分析了优先考虑小公司原则在英国《2006年公司法》中的具体运用,以便对我国公司法的设计提供借鉴。将视角移至本土,我们会发现,中国的小规模市场主体同样存在着数量多、灵活度高、竞争力大等优势,但他们的发展却受到了阻碍。本文认为,这些阻碍来自于我国固化的公司类型划分,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固定划分。因此,本文建议,我国公司法应当于有限责任公司制度框架下增设小型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明晰范围,确立小型有限责任公司的界定标准;丰富内涵,宽容小型责任公司的公司自治;保证长效机制,借鉴英国立法前、立法后的立法技术。英国的优先考虑小公司原则已开先河,对于我国来说,增设小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概念、明晰其范围、强化小公司自治思想是对小公司制度改革的必要步骤。如何进一步制定与小型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性相适应的法律制度是下一个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