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人民法院
司法改革
副卷制度
司法公开
摘要:
副卷制度是我国特有的诉讼档案分卷制度。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档案局颁发的《诉讼归档办法》最早涉及副卷制度的规定,该《办法》明确指出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省、市、自治区法院系统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案卷的诉讼文书是否需要分成立卷和副卷,从而开始了副卷制度在我国三十多年的实践。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又于1990年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守审判工作秘密的规定》,明确规定案卷材料应该按照规定设立正卷和副卷。其中副卷所涵盖的内容,既包括合议庭成员、审判委员会成员对于案件发表的观点和意见,上下级法院间对于案件发表的观点和意见,也包括领导的批复、意见,合议庭笔录,审委会笔录及其它书面材料,并明确了非因工作需要与院领导批准,一律不得向当事人和无关人员泄露,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查阅。设计副卷制度的理想初衷:首先,是为了保护保障审判权的正常行使。一方面,给法官一个不受外界影响、充分理性表达自己意见的环境。在秘密的评议室里,在只有法官、书记员参加的情况下,每个法官可以从容整理通过庭审形成的思路,不受外界的干扰,从而保证司法中立性。另一方面,保护法官不受打击报复和维护裁决的一致性,避免将法官的意见暴露于公众面前,既维护了公开裁决的一致性,也防止不满诉讼结果的当事人对其持不利观点的法官进行打击报复。其次,确保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判决书如果以审判庭全体一致的名义作出,那么公众就不会质疑该判决的权威性。相反,如果判决书中存在不同,甚至是反对意见,那么在中国当下的社会法治信仰和法治文化下,该判决无疑会降低社会公众的信服度,甚至成为当事人信访不信法的合理理由,进而法院的威信和声望难以确立,最终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强调的是整体意志而非法官的个人意见,如果公布少数人意见和反对意见,容易使合议庭的法官过早地处于一种对立状态——当事人双方为了表明立场,可能会采取更加极端的立场,从而使得双方更难以通过沟通达成一致判决。最后,避免案件涉及的秘密和隐私泄漏。副卷制度的存在是为了国家秘密的保护以及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无论是当事人的隐私权,还是商业秘密、国家秘密,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享有、知悉或利用只限于特定人。在现代社会中,个人隐私信息遭不当收集、恶意使用乃至扰乱个人生活安宁的隐患日益凸显,然而司法公开如果对此置之不理,将案件当事人的部分可识别性个人信息曝光在社会公众面前,当事人的隐私权置于网络舆论的囊挟之下,必然会导致当事人的隐私遭受到损害、社会形象遭到破坏;司法公开若使法律文书中的商业秘密、国家机密一旦同时公开,那么轻则所有人的经济利益不复存在,重则可能危及国家利益。此外,设置副卷制度也是为了保护法官审判责任的一道屏障,从而使司法的内部运作更加和谐一致。我国司法系统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由于司法裁判人员的专业化程度不高,法院内部的请示汇报、审委会的集体讨论等长期存在,尽管现在看来这些制度都问题突出,但是在当时的司法环境和司法能力下,上级法院和上级领导的专业指导无疑是司法得以运行的重要条件和现实情况,而副卷制度的功能就在于记载上级法院或者上级领导的指导精神和裁判建议,从而为法官裁判责任的追究和内部追责提供某种依据,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法官。同时,这也是一种司法修辞的仪式修饰,通过一纸副卷,隐藏起司法背后的商谈、考量和妥协,使司法展现出来统一一致。即裁判法官往往会借助副卷迎合上位权力,将上级的指示、批示以及意见等作为裁判依据,并以副卷形式“合理”封存。就副卷制度本身的发展趋势而言,它体现出自身的独特特色。这主要体现出浓厚的国家主义色彩的制度理念和集体主义的组织运作原则。副卷制度本身的建立,其主要目的在于以司法神秘化的方式来保护司法的权威和司法的公信,当作为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以国家利益为先,其将国家作为个人与国家关系的中轴。副卷制度强调的国家司法形象的统一,而非法官个人司法专业个性,是牺牲法官个性化专业素养的国家司法形象和司法价值的统一追求。在实践中,法官服从审判庭庭长以至法院领导的意见,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作出的判决书要经过庭长签发后才能发出,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可以不受限制地将案件提交庭长以至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将所形成的意见、批复、笔录等等纳入到副卷之中,并在司法机关中形成默认式操作。这样的办案模式下固然使许多案件都成为法院集体智慧的结晶,但却在某种程度上削弱了法官的独立性,解构了司法内部组织的独立构造,并以行政化的运作模式作为控制司法机关内部的机制。近年来副卷材料意外泄露的案件时有发生,出现了“最牛公函案”等一系列典型案件,让副卷制度再次成为司法改革舆论的焦点。随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和四中全会确立全面依法治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的新一轮司法改革着力推行以司法公开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重点内容的改革。司法公开的主旨在于,以公开、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