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法院
员额法官
审判权
去行政化
司法改革
摘要:
2014年6月,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正式启动。至今三年来,部份改革措施已具体落实到法院的实际工作中,改革的成效是明显的,然而改革的目的却未完全得以实现。法院行政化的现象仍然存在,经过改革后,仍未解决的问题成为法院司法去行政化的困境及难点,本文在这样一种背景下进行研究,进而提出法院去行政化的对策。本文是以S省Y市C县人民法院为例进行研究,C县人民法院2016年11月开始推进司法改革,实行员额法官制度以后,法院的行政化现象较之以前发生了改变,但也存在一些新的问题或者改革不彻底的情况,在此背景下,本文首先分析C县法院行政化的现状,其主要表现为:法院人员选任及人事管理行政化;物质保障的行政化;审判权行使的行政化。法院工作运行中这几个重要环节都存在种种行政化现象,这制约着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导致法院行政化的原因是多样的而且是复杂的,其根本的原因是传统司法理念潜移默化的影响,法院工作人员思维观念没有更新;法院内部系统机构设置的影响,上下级关系明显;员额法官选任及考核机制不科学,导致员额法官不得不服从上级的管理,办案受到领导的干扰。这就导致了多次司法改革也难以彻底解决法院去行政化问题。法院行政化产生了诸多消极影响,其中包括:影响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可能导致案件审理不公;降低了法院的办案效率,社会矛盾不能及时化解;损害法院的公信力,人民群众不能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法院行政化严重损害法院形象,不利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消除行政化产生的上述消极影响,法院去行政化应从以下几方面努力:正确认识党领导法院工作的内涵;消除传统观念、树立现代法治理念;建立一支专业化的法院工作队伍;建立科学的考核制度和评价制度;为审判人员提供经济保障和政治保障。相信通过进一步的努力,法院终能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并将促进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为人民服务,为国家经济发展建设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