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刑事执行检察
司法体制改革
职能
重构
摘要:
我国近年来的司法改革历经了由酝酿准备到“两高”自主启动;由司法机关内部推动向中央决策组织推进;由完善工作机制向触及司法体制改革的三大转变与跨越,但仍存在顶层设计协同性不够、“问题导向”不足,滞后于经济社会文化改革的“时滞现象”。司法地方化、行政化、低职业化、司法权配置异化、司法保障“分灶”固化、人权司法保障弱化等深层次问题仍未得到有效破解。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党和国家发展的战略高度,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改革的指导思想、根本任务、重大原则,描绘了改革的新蓝图、新愿景、新目标,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深化改革的科学指南和行动纲领。《决定》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从“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键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三个层面做出了具体部署。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监察委会的成立,国家机关的组成逐渐由从前的“一府两院”演变为“一府两院、一委”的局面,检察机关的强力部门“反贪局”被切割到监察委员会已成定局,检察机关为重新对自己进行定位,在司法机关中间重塑存在感,必须将现有各部门的职能进行重构、加强,充分的利用现有的职能部门并将其职能发挥到最大。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现在成为检察机关部门中,被称之为“小检察院”,也是唯一拥有侦查职权的执检检察部门,如何将侦查权充分利用,必须重新审视自己现有职权划分和运用方式。而在传统刑事执检和刑事执行工作的“检执分立”的特点,确实阻碍了检察权有效介入,“检执分立”模式让检察机关在刑事执行程序中处于“旁观者”、“第三者”角色,难以真正介入执行程序实现有效制约。刑事执行权有明显的暴力色彩和与生俱来的封闭性,而检察权的程序性属性决定了其在对刑事执行权实行监督时,只能通过启动程序从而纠正违法,在面对刑事执行机关的“不屑一顾”和“推诱搪塞”时,往往也是有心无力,难以找到有效的突破口。在此背景下,执行检察的职能和运用方式必须重构。论文拟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刑事执行检察职能的概念界定、研究现状,并说明研究问题方法及本文的创新点。第二部分,研究执行检察的概述历史发展和现有的职能,分析司法体制改革后对现有执行检察职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成立监察委员会对检察机关和刑事执行检察产生的影响,从可能角度,分析刑事执行检察在检察机关地位的变化,执行检察职能变化的方向。给以后完善执行检察职能检察提供充分的依据。第三部分,比较研究,利用域外成熟的刑事执行检察经验,提炼出可供我国借鉴的检察监督机关和刑罚执行部门的关系,为我国刑事执行检察职能设置提供借鉴。第四部分,综述现有刑事执行检察和司改后的职能困境,根据现有的刑事执行检察职能理论和实践以及所面临的困难,进一步提出刑事执行检察职能重构的设想。第五部分,结语部分,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以后的展望,总结全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