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跨行政区划法院
中央事权
司法改革
司法地方化
摘要:
根据我国的司法体制架构,法院设置与行政区划高度重合,法院对于地方政府的依赖程度较高,部分涉及地方利益的案件不同程度上受到了地方干预,这就形成了颇受诟病的司法地方化问题,并已经成为了影响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正是因为此,去除司法地方化也就成为司法改革致力突破的重点。破解司法地方化的理论路径很多,设置跨行政区划法院就是其中重要的一种理论构想,然而不同学说之间尚未形成共识,这就使得从理论向实践转化的时机并不成熟,早期的司法改革方案也未采纳这一制度。因而前几轮去除司法地方化的改革成效并不理想,所以,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新一轮司法改革开始考虑跨行政区划法院设置等系列方案,这才使得跨行政区划法院从理论构想到实践运行具有了现实可能性。这一改革本质上是对于司法机构设置和司法管辖制度的双重变革,所牵涉的改革内容相对复杂,实践中的改革步伐也较为缓慢。自相关的改革动向所披露以来,很多研究者对于这一议题的研究兴趣再度被激发起来,纷纷为这一轮改革建言献策,跨行政区划法院成为一个研究热点。但是,相关研究主要聚焦于这一改革中某一方面制度的建构与完善,缺乏全面系统的讨论分析,尤其是缺乏对于其理论基础部分的关注。同时,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并不是一个孤立的改革,必然是在新一轮司法改革“一盘棋”的语境下展开,同时更可能牵涉到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全面深化改革的整体布局,所以研究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必须考虑从司法体制改革的宏观视野下展开,这样的讨论才会切合实际,也才会真正取得实效。本文的创作初衷主要源于跨行政区划法院相关研究的不系统,所以文章秉持了一种问题主义的分析进路讨论跨行政区划法院的改革问题,具体从“理论探析—现实问题—未来建构”逻辑框架展开全文,尤其是整体上站在了司法体制改革的宏观视野下审视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全文除了引言以外,共分为六章来阐释,具体包括:第一章是“跨行政区划法院的规范解释”。本章通过对于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基本框架与现实动因以及社会条件等方面进行梳理,进而明晰其基本概念与内涵。跨行政区划法院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概念,受到了中国现实中的司法体制所影响,对跨行政区划法院这一命题的理解是全文展开的基础。本文认为跨行政区划法院作为遏制司法地方化的一种特殊类型法院,其本身只是传统司法体制的一种补充,为保障其功能实现应该根据现实需要进行具体设置。为了降低改革带来的巨大成本,改革中应该注重整合现有的司法资源。第二章是“跨行政区划法院的法理分析”。这一章重点解释了为什么要设置跨行政区划法院这一理论性命题。虽然跨行政区法院是出于破除地方化的一种现实需要,但是这在学理上能否被证成在之前的研究中尚不明确。文章中从审判权行使的特性、审判权的权力属性和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应然功能三个方面阐释了这一改革的理论正当性。审判权行使的独立性、统一性和权威性都支持跨行政区划法院的设立;司法权(审判权)的中央事权属性是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的权力基础;此外,相较于传统法院,跨行政区划法院在推动现实变革和促进区域治理中具有比较优势。第三章是“跨行政区划法院的改革试错”。本章考察了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试点情况,以期通过这样的考察总结和归纳出改革试点的经验和教训。改革试点是一个为全面改革积蓄经验的试验性机制,是保障改革切实推进的重要方式之一。通过考察发现,以上海第三中级法院和北京第四中级法院为代表跨行政区划法院的改革试点在省际内的案件审理上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这一试点受到的限制较多,加之立法依据和配套保障不足,其管辖制度、审判力量乃至于配套制度都需要进一步完善。第四章是“跨行政区划法院制度之他国镜鉴”。本章通过总结其他国家法院跨区划设置情况来为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提供可借鉴的经验。本章分别对英国、法国、日本三个单一制国家和德国、美国、俄罗斯三个联邦制国家的法院跨行政区划设置情况、经费保障机制进行了梳理,发现这些国家的法院在跨行政区划设置上存在共性,即法院设置的跨行政区划与跨区域案件的集中管辖是比较普遍的,并且这些国家还分别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经费保障机制,所以这些国家很少会出现司法地方化等难题。借此指出我国的司法改革应在符合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学习借鉴域外的法院跨行政区划设置经验,尤其需要借鉴确保跨行政区划法院有效运行的经费保障机制。第五章是“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的现实藩篱”。本章重点从宏观视野上审视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面临的体制束缚、利益羁绊、实效质疑三个方面的现实藩篱,这也是这一改革要取得成功必须克服的几个问题。其中,体制束缚主要指现行司法体制和财政体制约束了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的推进,而利益羁绊是指这一改革可能会影响地方政府和传统法院法官群体的利益而不配合改革,实效质疑表现为跨行政区法院改革的可替代性和不确定性两个方面。第六章是“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的路径选择”。本章在总结相关经验和反思相关问题的基础上对于跨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