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铁路检察机关
跨行政区划
司法改革
摘要:
铁路运输检察制度是指依法设立的,对铁路运输系统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行使检察权的专门检察院组织、职权及其程序。作为具有我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铁路运输检察制度在六十多年的发展历程中,对创建平安铁路,维护铁路沿线安定,为铁路事业发展创造了稳定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另一方面,铁路检察制度进一步延伸了我国检察职能,促进了我国检察事业的发展。但是,在铁路检察制度的改革发展过程中,铁路检察机关的一些问题逐渐显现,尤其是铁路检察机关属地改革完成之后,铁路检察体制方面的缺陷更加明显,亟需探索解决之道。有人提出“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根本没有太多的案件可审,早已经名存实亡”。的确,现在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的案件很少,但是不是到了要撤销建制的地步了呢?笔者并不认同。本文中,笔者以铁路检察制度为研究对象,从了解铁路检察机关设立、发展的历程出发,然后深入探究铁路检察机关和铁路检察制度存在的问题,再根据存在的问题提出了铁路检察机关改革的方向和措施,希望能为铁路检察制度的发展完善,避免铁路检察机关再次被撤销作出个人的努力,同时对完善我国的检察制度作出自己的贡献。本文正文部分除了引言和结语外,主要由四部分组成,各部分的内容简要介绍如下:第一部分主要是对铁路检察机关从设立到发展完善的历史进行简要阐述。针对铁路运输检察机关经历的初次创立、撤销建制、恢复重建、属地移交、改革创新五个阶段进行说明,重点是要说明铁路检察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和司法制度,对我国的经济社会的发展,无论是新中国巩固政权的时期,还是大力发展社会经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时期,依然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第二部分则主要是阐述铁路检察机关和铁路检察制度当前出现的问题,一方面是铁路机关当前遇到的问题和瓶颈;另一方面是铁路检察制度与属地管辖不相适应产生的问题。2012年铁路检察机关实行属地移交以来,铁路运输检察制度经历了一场全面而又深刻的改革,全国二十九个省、市的铁路运输检察机关有序不紊地完成了向地方检察院的移交,改变此前检企不分的状况,铁路运输检察机关全部纳入国家的司法体系。也正是由于这次改革,铁路检察机关彻底改变了以往与全国各地铁路局(含己撤销的铁路分局)“线性分布”相对应设置的方式,从而引发了铁路检察机关上下级不一一对应、“人权”“事权”不统一等问题。同时,由于我国司法体制的改革,铁路检察机关自身的缺陷等原因,使得铁路检察机关难以体现专门检察机关的价值。在铁路检察机关的发展过程中,铁路检察机关曾被撤销过,当前,建议撤销铁路检察机关的声音再次响起,为了避免铁路检察机关再次出现被撤销的恶果,铁路检察机关应借着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跨行政区划法院和检察院的东风,努力将自身改造为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第三部分主要是针对前面提到铁路检察机关和铁路检察制度存在的问题,指明铁路检察机关改革的方向是依托现有铁路检察机关设立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在此基础上,深入分析依托现有铁路检察机关设立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可行性及意义。依托铁路检察机关设立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有着多方面的理由:一是设立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具有法律和政策的依据;二是设立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具有现实依据;三是现有铁路检察机关提供了现实可能和基础条件;四是国外跨区域检察制度为我们提供了实践经验。在我国设立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具有以下的意义,它有利于促进司法独立,有利于整合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有利于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构建科学合理的诉讼格局。最后一部分主要是在前文指明铁路检察机关改革方向的基础上,提出笔者有关依托铁路检察机关设立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制度方案。建立跨行政区划检察制度,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的一次伟大尝试,将对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司法体制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当前,依托铁路检察机关设立跨行政区划检察院还处于理论探索期和试点期,还要经过专家学者们的论证,经过试点单位的反复尝试,才能最终在全国施行。笔者将就跨行政区划人民检察院的性质、设置模式、管辖范围等方面提出自己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