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环境治理
环境司法改革
绿色并购
绿色创新
地方治理
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取得举世瞩目增长奇迹的同时,环境污染问题也逐渐凸显,严重危害我国经济建设、人民健康幸福和生命安全。在此背景下,加强环境治理以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可持续的绿色发展成为我国当前以及未来阶段的战略任务,而明确环境治理各主体责任并积极推动其实践是重要的题中之义。企业是我国现代化环境治理体系中的主体,其绿色投资行为是实现经济绿色发展的微观基础。一般来讲,企业有两种绿色投资方式,企业绿色并购被认为是外延式的绿色投资成长方式,绿色创新是内涵式绿色投资成长方式。在缺少外部规制监管约束时,企业难以主动将有限的资源投入到见效较慢且不确定性较大的绿色投资中。地方政府是环境治理体系中的主导,理应为企业绿色投资施加主要规制约束。然而,在中国式分权内生的地方竞争和环境属地化管理模式下,地方监管责任缺失导致对企业施加的环境规制标准要求不高、执行力度不足。因此,引导企业积极绿色投资、实现企业的实质性绿色发展,是我国环境治理制度改革的主要针对点。
为进一步从行政体制外加强环境治理、保护公民的环境权益和环境公共利益,以环境审判专门机构——“环保法庭”为主要载体的环境司法改革,在经历了地方试点的基础上逐渐上升为国家布局。环境司法专门化改革作为我国环境法治体系的制度创新,在加强环境司法能力建设的同时,是否化解了环境行政治理的困境,其助力实现生态文明现代化建设的微观路径、效果与作用机理如何?重污染行业在高速增长时期依靠高能耗、高产出的传统生产方式对经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同时,也成为环境污染的首要制造者,自然是环境治理被监管主体中的首位。因此,本文在理论解释和模型分析的基础上,以2003-2020年重污染行业上市企业为样本,基于手工收集的环保法庭设立数据,利用多时点双重差分法实证探讨我国环境司法改革下的企业绿色投资方式及其绩效表现,并基于我国环境治理的制度背景和监管体制链条考察环境司法改革下的地方治理在其中的作用机制,主要研究内容及结论如下:
第一,从司法维度对我国环境治理制度变迁进行描述性分析,为我国环境治理中司法改革下企业绿色投资的生成机制提供理论解释。首先,通过论述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的应然性和实然性以及梳理我国环境治理中的地方治理和企业环境责任的演进历程发现,推动企业绿色投资是实现环境良好治理的必经之路,并且加强地方监管在其中具有重要作用;其次,基于理论文献和现实分析,论述得出我国环境治理的困境是环境行政规制失效和环境司法效能不足,这正是我国环境司法改革的制度背景,进而梳理出我国环境司法改革的发展阶段和制度创新的特征事实;最后,从制度实践出发,结合数据初步分析发现,我国环境司法改革能提升环境司法效能和提高公众环境关注度,为企业绿色投资和地方治理施加规制约束和声誉压力。
第二,构建演化博弈模型,仿真模拟动态演化轨迹,为我国环境治理中司法改革下企业绿色投资的生成机制提供模型分析。以我国环境司法改革下企业和地方政府的责任和利益分析为基础,本文构建演化博弈模型,对企业和地方政府的策略稳定性进行分析,并基于环境司法强度进行敏感性分析,通过分析演化博弈的均衡稳定性设定参数值,利用MATLAB软件仿真模拟动态演化轨迹,仿真研究发现,无法依靠市场力量驱使地方政府严格环境监管和企业绿色投资,环境治理存在市场失灵;绿色投资是环境司法改革强化环境司法下企业的稳定策略,环境司法和行政治理在推动企业绿色投资时存在替代关系;面对环境司法改革强化监督的压力,地方政府会加强环境治理,并将压力传导至企业,推动其进行绿色投资;在环境司法改革强化监督地方治理背景下,相比较地方政府采取的环保补贴措施,加大行政处罚能更有效地“倒逼”企业绿色投资。
第三,基于合法性理论和声誉机制,研究我国环境司法改革下的企业绿色并购及其治理效应。绿色并购是企业快速应对外部环境规制或关注压力、实现企业绿色发展转型的投资方式。利用手工搜集的重污染行业上市企业绿色并购的数据,本文研究发现,环保法庭能推动企业进行绿色并购。通过一系列稳健性检验之后,这种正向关系仍然成立。异质性分析表明,环境司法改革在国有企业中发挥更强的影响,促使企业更多选择省内并购和纵向并购;在政府污染监管和环境治理强度较低的地区,环境司法发挥更大的规制效力,是环境行政治理的重要替代机制。进一步研究发现,绿色并购能使企业增加环保投资、明显提高企业当期的环境绩效,但是,环境司法改革下的绿色并购要求更多的溢价,也会导致企业环保投资和环境绩效下降,对地区污染净化和能源效率改善有不利影响。进一步分析的研究结论支持外部压力下企业绿色并购的“工具主义假说”。
第四,基于“波特假说”和创新现实,研究环境司法改革下的企业绿色创新及其治理效应。绿色创新具有双重外部性,环境规制能推动企业绿色创新。但是,在政策利益的诱使下,企业绿色创新表现出数量虚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