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取保候审
强制措施
权利保障
执行措施
社会危险性
羁押必要性
摘要:
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审前羁押率过高的问题长期存在。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是由于传统的“重打击,轻保障”的刑事司法理念根深蒂固,另一方面是由于羁押替代性措施的作用未得到有效发挥。随着我国法治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及犯罪轻缓化的新形势,一系列旨在适应新时代法治建设的刑事司法制度相继被提出。其中,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提出的“少捕慎诉慎押”理念,后经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确立为一项刑事司法政策,反映出我国刑事司法加强人权保障的价值追求,开启了刑事司法制度高质量发展的新篇章。落实少捕慎诉慎押政策的关键在于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有效应用,而非羁押性措施中的取保候审在平衡诉讼保障及人权保障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探讨了取保候审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第一部分首先阐明取保候审的基本理论,第二部分至第五部分详细论述取保候审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第六部分针对具体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具体来说:
第一部分论述取保候审的基本理论。阐明取保候审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及功能定位,以及提高取保候审适用率的意义。
第二部分论述取保候审适用理念存在的误区。强制措施的决定机关倾向于选择羁押性措施,一方面取决于“构罪即捕”的固有理念,这一理念将构成犯罪作为羁押的决定性因素,而忽视了社会危险性等因素;另一方面在于决定机关将强制措施视作国家为追诉犯罪而赋予的权力,可以任意选择适用,而忽视了非羁押性措施的人权保障功能。在这两种理念的作用下,强制措施的功能局限于诉讼保障,而忽视了权利保障功能。
第三部分论述取保候审具体适用条件的空泛化问题。从立法层面来说,存在“应当”取保候审情形缺失、社会危险性实质要件虚化及拘留期限延长条件过于宽泛的问题;从司法层面来说,体现在社会危险性及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缺乏程序规制或流于形式,对羁押性措施的审查程序缺少有效制约。
第四部分论述被追诉人救济机制缺失问题。首先是羁押审查程序缺乏被追诉人有效参与,决定机关通常以行政化的方式决定强制措施,羁押听证程序缺乏实质性。其次,尽管法律赋予了被追诉人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权,但这一权利在实践中仍未得到司法机关的重视,被追诉人很难通过行使申请权改变强制措施,缺少申请被拒绝后的进一步救济措施。
第五部分论述取保候审执行环节的管控措施不到位问题。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司法机关之所以不愿意采取非羁押措施,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非羁押措施的执行形同虚设,没有有效且得力的制约手段,无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有效管控,存在脱逃、串供、毁灭证据等的现实隐忧。实践中存在保证方式单一、监管措施形式化等问题。
第六部分论述完善取保候审的相关对策。首先,转变强制措施的适用理念。贯彻无罪推定原则,摒弃构罪即捕理念,在认罪认罚轻罪案件中提高取保候审的适用率。其次,完善取保候审适用条件。完善社会危险性条件的评价标准,对确有逮捕必要的被追诉人才能采取羁押性措施。同时,明确“应当”取保候审的条件并严格限制拘留期限延长的条件,以降低羁押数量。再次,加强被追诉人的救济权,对审查逮捕程序进行规制,强化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实质化,探索建立刑事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制度。最后,加强执行环节的监管实效,一方面要建立多元化的保证方式,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结合公安机关大数据平台优势,构建安全高效的监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