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司法改革
法官员额
员额关系
员额结构
员额治理
人员分类管理
摘要:
中国法官群体的规模和构成的复杂性,是世界上其他任何国家难以相比的。(1)对这一庞大且特殊的职业群体进行员额改革和治理,不仅需要超凡的勇气和魄力,更需要充分的正当性证成及科学的实践把握。而中国法官员额制的最终确立,无疑直接得益于本轮司法体制改革。从1999年《人民法院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首次提出要“有计划有步骤地确定法官编制”,到2014年《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正式明确提出“建立法官员额制”,历时十五年的反复酝酿研究最终将法官员额制推到了改革前台;从2014年上海率先拉开员额制改革试点大幕,到2017年员额制改革在全国3500多家法院全面完成,持续三年的改革让中国法官群体规模从21.2万缩减到了12.5万。中国法官员额制的建构和改革,无论是广度、深度、难度,还是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等方面,在世界司法制度史上都是罕见的。毫无疑问,中国经历了一场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官管理制度的巨大变革。事实上,法官员额制改革本质上就是一场深刻的法官人事制度变迁,意在通过持续改善审判人力资源配置和审判队伍结构来提升审判绩效,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然而,任何改革都不可能一蹴而就,更何况法官员额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精细的系统工程。即便法官员额制改革本身依靠内在的重大制度创新和外在的强劲政治经济驱动,以一种“超附加”设定的方式推进,力求最大程度增加员额制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但在中国司法改革的现实语境下,其始终是作为一种回应性和后续性改革,员额制改革并非是一把“万能钥匙”,它的作用力总是带有一定的适用范围和功能限度,不可避免地出现诸多问题和矛盾复杂纷呈的局面。同时我们还应理性看到,相较于法治较为发达的国家或地区,中国当前的法官员额制尚处于起步探索阶段,经验不足、远未成熟,一些有悖于改革目标的行为趋势不时浮现,特别是39%的员额比例红线在快速调整法官员额结构的同时,其内涵的单一性特征衍生出了一系列新的问题。比如,虽有明确比例,但编定精准度不高;虽有人员分类,但分类管理尚不健全;虽有人员配比,但审判团队组建受限;虽有人员分工,但协同治理机制缺失。这实际上已表明,研究法官员额制的基本理论及其运行机理,仍需一个理性思考和深度论证的过程。尤其是在员额改革初步完成之后,找准法官员额制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中的定位和契合点,系统总结和反思中国语境之下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动因、路径、成效以及待完善之处,具有现实必要性、理论创新性和实践指导价值。为此,有必要围绕“员额制改革究竟应当以何种样态和方式优化配置现有的中国司法人力资源”这一核心命题,以宏观的国家治理和微观的司法人事管理“双重视角”,概括总结法官员额调控的理论基础和运行机理,结合社会司法需求和地方试点实践,归纳法官员额制的现实依据,梳理我国司法人事制度历史和历次较大规模的动态调整经验,对改革试点和法官员额的顶层设计展开定性分析,抽取员额关系对员额结构的稳定程度进行判定,并通过改革前后心理分析、域外员额管理比较,进而深入剖析影响法官员额制调整的相关因素,最终提出完善法官员额治理的策略安排和具体举措。在上述思路指引下,本文拟对法官员额制的理论、历史、动因、目标、路径、障碍、风险和对策等关键问题逐次进行阐述。第一,通过对法官员额制进行整全式的透视和解析,学理化呈现出法官员额制的基本原理、价值取向、理想效应、应然特征和评判标准,分析法官员额制本身的限度,揭示法官员额制意图实现法院组织结构、人员结构、功能结构的网络化治理形态机理,提出法官员额制的逻辑起点在于法官管理的现代化,亦即通过规范审判权运行与优化司法人力资源两者有机结合方式实现有效的员额治理,以此证成我国法官员额制改革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第二,以员额关系、员额结构、员额治理形态为主线,省察法官员额制的源起和流变,试图立体把握政治社会变迁下我国法官管理蕴藏的本土性资源与现代性因素,进而探寻员额制的历史背景和发展脉络,并从现行制度文本中寻求法官员额制的表达范式,厘清我国法官员额制本身的框架体系和试点样态,发掘其制度渊源和文化土壤,为全面认识和深刻理解法官员额制改革提供历史根基。第三,立足我国法官员额制改革试点实践,紧扣法官员额比例红线的划定与执行,着重对上海、广东、海南、北京等四个省份试点情况进行深入分析,探究改革前后各类群体不同心理表征及其背后成因,力求语境化地理解员额制改革的境遇和难点,在此基础上分析改革在技术和接纳层面衍生的各种问题和可能招致的风险,形成对试点改革的总结反思和理性体认。第四,以全球视野和比较方法来考察和理解法官员额制,选取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中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挖掘域外法官员额图景以及员额制演变过程,并加以相对系统的类型化归纳,梳理域外法官员额制的共同特征和主要成因,掬取有益的员额管理实践经验,以此检视和反思我国法官员额框架体系和治理模式,为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