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捕诉合一
司法改革
试点模式
平衡认知
完善机制
摘要:
捕诉关系的争论,从检察机关恢复建立就未停歇过。如今,在现行司法改革的时代背景下,“捕诉分离”抑或“捕诉合一”的讨论又通过我国部分地区检察机关的试点工作重新回归到人们的视野中。有关两种检察权力设置模式之间的平衡关系争议,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仍然争议不断。但是,较之十余年前相关尝试的无疾而终,在当前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之下,通过员额制、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及逮捕程序诉讼化的相关实质性改革的驱动,尤其是在新设国家监察机关使得检察机关权责发生很大变化的情况下,我国检察机关逐渐探索完善,使“捕诉合一”或者说“捕诉调整”趋于常态化、科学化,这也是检察制度自身完善进而提高中国人权保障水平的重要契机。自2018年7月25日最高检明确推行“捕诉合一”改革以来,到2019年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职能配置和内设机构设置公布,最终确定实行“捕诉合一”的模式,这一权力配置模式走过了学理争论、地区试点、顶层设计到全面推行的重要司改阶段。对于本文而言,笔者主要从捕诉合一运行模式的概念和分合历程开始写起,阐述批捕权与公诉权两者权力的属性,探究其分合争议原因的学理分析,并结合当前确立“捕诉合一”模式的时代背景,通过近些年的“捕诉合一”的试点模式经验,来探究我国检察机关全面实施本土化“捕诉合一”模式的注意问题以及完善性的建议。本文的主要结构如下:第一部分,分析“捕诉合一”的内涵,包括其概念、性质、特点以及历史沿革;同时理清批捕权与公诉权这两种权力的性质,以便更好的理解“捕诉合一”存在的理论分歧,以及“捕诉分离”中出现的问题;第二部分,结合当前人案矛盾突出、检察员额改革以及监察制度等时代背景进一步阐释“捕诉合一”模式的适用条件;第三部分,阐述我国司法制度改革为“捕诉合一”提供的有利条件,主要对近些年司法改革中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员额制以及检察机关对逮捕权与公诉权在司法属性上认知的提高来论证;第四部分,主要介绍近些年各地区“捕诉合一”模式的试点情况以及出现的注意问题,和对上海模式的情况进行分析,以及可借鉴的总结分析;第五部分,对“捕诉合一”在我国现行司法改革下的完善建议。笔者认为,在当今时代所处的背景下,尽管“捕诉合一”模式也有其不足的地方,但笔者通过上述的论述已证明“捕诉合一”在司法改革下的合理性,对在检察院的实践中具有其借鉴意义,能够更好促进我国司法体制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