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司法改革
巡回法庭
司法地方化
司法公正
摘要:
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策以来,我国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针对司法领域目前存在的种种问题进行了诸多探索,其中司法“去地方化”改革作为我国司法改革的深水区,受制于历史和现实等多重因素而步履维艰。不同于与区域相融合所产生的具有地方特色的司法制度,此处讨论的“司法地方化”问题特别针对地方司法机关和地方司法工作人员在行使司法权力的过程中受到地方党机政关、行政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和控制,导致其丧失应有的独立权力和地位,使司法权沦为地方势力维护当地利益的工具,妨碍司法独立进而形成的一种地方保护主义。论文主体内容除前言和结语之外,共分为五个部分对巡回法庭和司法“地方化”之间的关系进行讨论:正文第一部分集中分析了“巡回法庭”制度在我国存在的现实土壤和历史渊源,通过论述其历史演变过程探索当前“巡回法庭”制度存在的现实依据,通过分析“司法地方化”问题产生的原因和对于我国实现司法制度改革的现实危害,阐明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的紧迫性和必要性。第二部分集中论述了巡回法庭设立至今,在破除司法“去地方化”方面取得的成效,巡回法庭的设立分流了最高人民法院本部部分案件的审理权,缓解了最高人民法院办案压力;释放了地方人民法院的审判压力,有利于保障审判权的公正、独立行使;在破除地方人情社会束缚的同时也有助于提升基层法院的办案水平,对基层案件的审理起到了监督和指导作用。第三部分主要探讨了当前背景下巡回法庭“去地方化”改革的现实困境。巡回法庭的设立对于打破地方保护势力桎梏起到了极大地推动作用,然而目前尚且存在几个方面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地方化”的长期存在使司法公信力受到挑战,如何引导民众树立对于案件跨行政区划审理的信心,推动巡回法庭“去地方化”职能定位、审级定位和受案范围的进一步明确,促进当事人对巡回法庭这一制度设计的理解和认可,从而维护司法公正的民意基础,充分发挥出巡回法庭在“去地方化”层面的预期效力,需要我们进一步探索实现。文章第四部分从比较法的角度,总结中世纪英格兰巡回审判制度的兴衰演变,从其产生的时代背景探索不同国情下设立巡回法庭的必要性和差异性,通过借鉴英国中世纪巡回审判制度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巡回法庭的制度设计提供一些借鉴和启迪。第五部分通过总结前文,提出关于未来进一步深化我国巡回法庭“去地方化”职能的革新建议。我们看到,巡回法庭作为一个全新的事物,需要我们不断探索、完善和发展,未来我们应当进一步明确巡回法庭的职能定位和审级定位,将主要精力集中于司法“地方化”问题的改革,通过合理划分巡回法庭的受案范围,在完善巡回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前提下有效提高巡回法庭的审判效率,将巡回法庭的“去地方化”功能落到实处。随着新一轮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各界对于巡回法庭的“去地方化”职能寄予了高度期待和殷切期望,法学专家学者和法律工作者们都在努力探一条真正适合我国国情的司法改革道路,我们应当客观清醒地面对当前取得的成果和存在的不足,做好充分准备,总结经验教训,建立起一整套有机协调的改革制度,从而实现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伟大目标。本文拟从巡回法庭在我国的制度渊源入手加以分析,总结巡回法庭设立以来在司法“去地方化”工作上取得的成效,对比总结当前我国巡回法庭面临的现实困境,并通过借鉴英国中世纪巡回法庭的发展变化,探索未来进一步完善我国巡回法庭的方法和路径,使其在去除司法“去地方化”问题上发挥出更大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