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电子数据
民事司法
审查判断模式
类型化适用
摘要:
电子数据作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在当今信息技术迅速发展的时代,其独立地位愈加凸显,不乏在诉讼中成为定案的重要依据。电子数据证据的审查判断是民事司法活动中关键的一环,在法律层面上建立适宜的审查路径十分重要。虽然,目前理论和实践上都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鉴真问题予以充分重视,但整体来看,审查判断模式存在明显不足。本文尝试归纳我国民事电子数据审查模式存在的问题,分析审查模式的转变趋势,再将前后两种模式的特点进行比较,得出完善审查判断模式的类型化适用路径,并对配套措施提出有关完善建议。
第一部分对电子数据证据的内涵进行阐释,辨析电子数据证据与传统证据、电子化证据的区别,明确电子数据外在形式和内在作用的特殊性,并总结电子数据证据的各项特征。电子数据作为证据进入诉讼时,既要警惕其易改性和即时性造成的审查困境,同时也要认识到与之并存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第二部分讨论我国民事电子数据证据在制度层面和司法实践层面的“混合式”审查判断模式,通过比较我国与域外的立法策略,梳理电子数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其历史沿革,并结合有关案例的裁判文书,剖析电子数据证据的审查判断模式呈混合式特点的成因。
第三部分指出电子数据证据审查模式的“分离式”转变,分析“采纳+采信”两步审查模式、“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相对独立审查模式、“形式载体和实质内容”分别审查模式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同时对这三种分离模式存在的问题予以归纳。
第四部分作为本文的核心部分之一,表明民事电子数据审查判断的混合式模式和分离式模式均有其适用空间,根据电子数据证据是原件还是复印件、电子数据控制主体的数量等因素,将电子数据证据分成不同类型,提出一条类型化适用进路,以期最大程度发挥不同审查模式的优势,并针对两种模式分别提出改进建议,促成更准确、合理且高效的司法结果产出。
第五部分对电子数据证据审查相关的技术、保全、鉴定、能力问题逐一提出建议,电子数据证据三层结构的三性审查需要完善的配套制度作为保障。司法人员应正确地审视新型技术的辅助功能,一方面利用技术纾解认定难题,另一方面找准自身的角色定位,在理性中加强电子数据审查的规范程度和能力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