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刑事诉讼
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
阅卷权
摘要:
刑事被害人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有着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并且享有诸多诉讼权利,其中包括聘请代理人、发表陈述等的权利,共同组成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基本权利的重要保障。在我国,刑事诉讼是一项以国家公权机关为控诉代表,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行为的诉讼程序,后者在刑事诉讼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因此各种诉论程序的设立都旨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往往忽视了作为受到犯罪行为侵害对象的被害人的地位及其意愿。被害人要想参与到刑事诉讼中来,首先最重要的是需要了解刑事案件的进展情况和相关证据材料,而囿于其身份和能力的限制,并不能主动地向公安司法机关提出查阅案卷的请求,而需要聘请诉讼代理人行使这项权利。不过诉讼代理人阅卷是否就等于被害人阅卷?两种不同的诉讼参与人为间的关系如何?这些问题笔者将在正文中进行解释。由此,我们提出了要保障被害人诉讼代理人享有的阅卷权,来保障被害人积极地参与到刑事诉讼中来,实现其在刑事诉讼中的目的,获得应有的经济赔偿。研究刑事被害人诉讼代理人阅卷权,首先需要分析其背后的理论基础、本质属性及其功能与价值,而且要对历史发展及立法沿革进行梳理。笔者在第二章就从基本概念、权利的性质、来源,及其与辩护律师阅卷权的异同入手,接着梳理了刑事被害人诉讼代理人阅卷权的历史发展,该权利的功能与价值。本文第三章是对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代理人阅卷权的制度现状的研究,其中梳理了我国司法解释中的具体规定,反思了我国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并且分析了当今制度的成因与后果。在分析我国制度现状后,笔者在本文第四章查考了外国刑事害人保护的相关立法和其诉讼代理人阅卷权的具体规定,发现国外一律将该权利规定进了刑事诉讼立法中。不仅这一点值得我国学习,外国还有更多详细的规定需要我们进一步去分析研究。针对我国存在的制度上的缺陷,并基于当今的司法现状和外国相关立法规定,笔者在第五章为我国刑事被害讼论代理人阅卷权提出了一些制度构想,包括有建立刑事诉讼代理人阅卷权立法,确立刑事被害人讼代理人阅卷的条件,建立刑事被害人夜夜代理人阅阅卷的具体程序,刑事被害人诉讼代理人阅卷的救济制度的完善。可以说,后面三个部分都是以建立立法为基础展开的,没有相关立法就无从建立并完善具体的程序。论文最后,对本篇论文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论文存在的不足,期望今后可以更深入地完成这项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