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司法改革
法官惩戒
双轨制
司法规律
法治化
摘要:
司法责任制被喻为司法改革的“牛鼻子”。法官惩戒制度改革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与法官管理制度、审判权运行机制、审判权监督制约机制、法官责任追究机制等具体制度的改革密切相关;不单涉及到程序适用问题,还涉及到实体法律适用问题;不仅与审判机关密切相关,还与立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密切相关,事涉司法公正与司法权威。法官惩戒制度研究当前是学界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本文除引论和结论外,主体部分共五章。引论部分以理论与实践的冲突为切入点,指出现行法官惩戒制度改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本轮司法体制改革中,从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7月提出要对法官惩戒制度进行改革,到全国人大常委会2019年4月修订法官法明确法官惩戒制度改革内容,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下发了多份规范性文件,新修订的法官法又将法官惩戒委员会的设立、职能等写入法律,在规范文本上构建了法官惩戒“双轨制”的制度运行模式。而在现实中,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内部监察部门等,仍查处了一大批法官违法违纪案件。法官惩戒制度改革从提出、制定规章制度到部分改革内容写入法律,至今已有五年多。但在现实中,并无相关案例适用改革后“新建立的法官惩戒制度”,导致学界对该制度改革及其价值存在广泛的质疑。如何审视思考我国法官惩戒制度的规范目的,探索法官惩戒双轨制的改革路径及运行模式,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亟待解决的问题。第一章介绍了法官惩戒制度的发展史。从法官惩戒的制度变迁史入手,纵向考察了法官惩戒制度的历史与现实、横向考察了法官惩戒制度国内和域外的表现。从西周开始,在整个中国封建社会的各个朝代,对官员在司法办案中因故意或过失导致办错案的,基本上都规定了责任追究制度。清末变法和民国初期曾从域外引入了包括法官惩戒制度在内的整套司法制度,但因西方司法制度难于适用于本土实践,而以失败告终。及至1949年“国民政府”移植到台湾地区后,也是通过多年的摸索,直至2011年才形成比较成熟的法官惩戒制度。从新中国司法制度的变迁史考察法官责任制度改革路径,也走过了从政治性追责到尝试以错案结果追责,再到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的不同阶段,各个时期都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在考察法官惩戒制度的内涵发生了从广义到狭义的变化之后,本文提出法官惩戒制度改革后适用“法官惩戒双轨制”的观点。第二章研究了法官惩戒制度的改革探索。从构成法官惩戒制度的规范文本入手,对比分析了本轮司法改革前后法官惩戒制度在规范意义上的变化,归纳提炼出法官惩戒双轨制的文本依据。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体制之中,构建法官惩戒双轨制具有其内在的正当性基础。“建立法官惩戒制度”,就是要将法官违法审判的查处事宜,从原来完全行政化、等同于公务员的责任追究方式中单列出来。这一改革模式是由党的领导原则决定的,是按司法规律和法官职业特点探索的结果。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法官惩戒制度改革有利于弥补了国家权力监督的盲区。但是,按照双轨制的方式设计法官惩戒制度,在基本原则、实体认定、程序规范、效力提升等诸多方面,对原有的惩戒体制进行了制度上的创新和完善。但相关规定仍存在的规范目的欠缺系统性、制度设计上存在结构性障碍、制度功能定位上还不够明确、制度衔接不够完善以及存在法律冲突等问题。第三章对法官惩戒制度的运行实践形态进行了研究。司法体制改革遇上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法官惩戒制度面临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内部监察部门等“三重执纪监督”的挑战,在现实中处于“无效”状态。究其原因,是因为三重执纪监督机制本身就存在法律冲突问题,现加上法官法的修改尚存空间、检察机关制定司法解释自我赋权等,新的制度遇到旧的权力体系,从而导致法官惩戒制度陷入困境。通过对27个省级法官惩戒委员会现状的考察,因设立者对法官惩戒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理解不深、不透甚至存在偏差,导致法官惩戒委员会存在机构模式多元化、委员行政化、职能扩大化、机构设置仪式化、制度孤立化等五大突出问题。溯其根源,本文从规制法官惩戒委员会的相关政策、规定、法律等入手,探寻法官惩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范围、机构存在、人员组成等,对法官惩戒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进行了明确。第四章对西方国家的法官惩戒制度进行了研究,并总结了法官惩戒主体的共同特征。西方国家资产阶级革命之后,普遍建立了法官责任豁免制,这是考察西方国家现有法官惩戒制度的前提和基础。本文选取了英美法系的代表英国、美国,大陆法院的代表德国、法国的法官惩戒制度进行了考察。结果显示,即使是同为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但四国的法官惩戒制度差别较大,甚至同为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法国等国家之间,同为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加拿大之间,具体做法都不尽相同;甚至同一个国家内部也有区别,如美国、加拿大国内不同州之间、州与联邦之间的具体做法都有较大区别。但无论区别有多大,无论其法官惩戒制度采取何种形式,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