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刑事诉讼
强制处分
强制措施
第三人
摘要:
强制处分体系化是我国刑事诉讼发展进程中的一个老问题,但一直停留于处分类型的体系化。对第三人强制处分是强制处分体系化在对象上的展开,是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该命题在理论上长期缺位,遗留正当性的争议,在制度上未充分展开,实践中加诸第三人的非法暴力被忽视,这既不利于追诉犯罪目的的实现,也在人权保障方面留下空白。文章以“对第三人强制处分的正当性及其限度”为主线,整体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即第一章,除了界定概念之外,主要讨论强制处分类型的体系化,为全文奠定基础。第二部分即第二章,聚焦于对第三人强制处分的正当性问题。第三部分为第三、四、五、六章,通过实体要件、程序保障、权力分配、司法救济等方面的讨论,旨在厘定对第三人强制处分权的边界。
第一章是对第三人强制处分概述。强制处分类型的体系化是其在对象上展开的基础。通过内涵、要素、类型等方面的探讨,将强制处分界定为追诉或审判机关为保全证据、被追诉人而采取的对被追诉人或第三人的基本权利进行干预的强制性措施,包括直接强制与间接强制,兼以实体处分作为保障机制。第三人并非专属概念,必须置于强制处分视域下才能准确理解其内涵与外延。其与犯罪嫌疑无关,仅因保全证据、被追诉人的需要而使得其基本权利受到干预,但其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第二章是对第三人强制处分之正当性基础。基于正当性的基础理论与分析路径,解构强制处分正当性基础的展开方式,侧重于规范层面的正当性,即促使人们坚持信仰的根基与理由。本文试图从权力、义务、手段等三个角度构建对第三人强制处分的正当性基础,兼对传统、文化等外在因素加以考量。具体而言,对第三人强制处分权具有内在与外在的正当性,其根本来源于包括第三人在内所有公民让渡的权利与自由;第三人之于强制处分的公民义务归属于基本义务体系,是守法义务的映射与演化,得到集体主义的现实支撑,存在协助与忍受二元结构,免证权覆盖协助义务与部分忍受义务;对第三人强制处分同样需要满足具体手段的合法性。
第三章是对第三人强制处分之实体要件。本章主要从域外考察、域内的问题与相关制度完善三个层面展开。在发动要件方面,域外存在区分模式、统一模式两种形式。区分模式只是形式意义上的界分,是实质的“统一模式”,即“同一标准两种表述”。反观域内,实体要件缺失,第三人的范围没有得到合理界定,几乎处于完全失序的实践状态。对此,本文主张采区分模式以完善域内对第三人强制处分实体要件相关制度,即在形式上,对第三人施加强制处分的具体条件与加诸被追诉人的有所区别,且前者更为严格。免证权涉及对第三人强制处分的消极要件,覆盖所有积极的供证义务与部分消极的忍受义务。
第四章是对第三人强制处分之程序保障。本章主要从事中、事后两个阶段展开。在事中,第三人有权获得法律帮助与他人陪伴,见证制度与录音录像同样是约束权力、保护权利的方法。在事后,课予处分主体以通知、公开、报告等义务,并在证据使用等方面加以进一步的限制。
第五章是对第三人强制处分之权力分配。本章仅通过域内外的考察,以强制证人作证这一问题为例稍加展开。涉及对第三人强制处分的权力分配,各个国家或地区往往遵循相应的司法权力构造,更多地表现为以相对法官保留为主、侦查机关决定为辅的混合模式,因循受干预基本权利重要性与处分类型严重程度的降低而下放或分享权力。权力约束不足是域内长期的现实,检察、审判机关难以形成对侦查机关的有力监督与制约。关于庭前、庭审强制证人到场作证权的分配,庭前强制证人到场作证宜因循“公安申请-检察批准”的权力格局;而在强制证人出庭作证问题上,最需要的是将执行权交由公安,司法警察仅负配合、协助之责。
第六章是对第三人强制处分之司法救济。本章主要从第三人诉讼的正当性、内在结构及外部衔接等角度展开。为对第三人予以充分救济,理应赋予其司法救济权。第三人诉讼相对于本诉具有相对独立性,根本原因在于第三人与处分主体之间关于权益保护的纠纷和被追诉人与国家之间就定罪处罚所产生的纠纷是两条法律关系。就内部而言,第三人所提起的诉讼在本质上属于行政诉讼,包括撤销或变更、给付、赔偿、确认等类型。就外部而言,基于动机与能力的背离等因素,第三人诉讼与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存在原始的隔阂;但又有衔接的必要,故在制度上应有所设计,尤其是赋予被告人、第三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证据使用禁止)的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