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监察法
刑事诉讼法
强制措施
留置措施
摘要:
党和国家为了强化自我监督而做出了继续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初衷在于整合力量加强廉政建设,扩大监察范围,对所有公职人员进行全方位的监督,促进国家监察工作的深入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于2018年3月20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这部法律的出台,在引起全国社会各界人士关注的同时,也对与之相关法律的制定与实施产生了较大的影响。《监察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深入的开展反腐败工作,进而落实国家的政策方针,维护社会秩序。并且监察机关是独立行使监察权的,它不属于行政机关也不属于司法机关,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为了保障监察机关充分发挥监察职能,《监察法》中规定了监察委员会有询问、留置、冻结、扣押、查封、技术调查等职权,其中留置是可以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最严厉的调查措施,并将其作为开展调查活动的关键举措。留置措施对于监察案件的调查起着保障与支撑作用,因为它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将被留置者留置在特定空间,这对于调查活动的顺利开展非常关键。在留置措施适用于具体案件之后,其对于调查案件事实真相具有极大的价值,在监察委对具体案件的承办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集程序法、人员法、程序规则于一体的《监察法》中关于留置措施的规定过于简单,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问题。本文着眼于实际情况,从现实中寻找并总结留置措施的优势与待完善之处,并以此作为切入点对《监察法》中留置措施的适用进行研究,并通过与其他法律的比较,分析出现实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笔者对于完善留置措施的建议,希望能促进人们对留置措施的理解,从而使留置措施在实践中能够充分展现其价值。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引入实际案例,分析《监察法》中留置措施的基本问题;第二部分,通过对留置措施存在的正当性与不足进行分析,对“双规”的局限性与留置措施的适用意义、严重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在适用留置措施的区分以及监督机制等进行研究。第三部分,主要是对留置措施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的阐述,对移送审查起诉中的程序衔接、与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以及证据的转化情况的研究。第四部分,从明确留置措施的适用标准、建立律师介入制度、完善留置措施监督制度、明确规定适用原则以及制定与《监察法》相对应的程序法上,完善留置措施。总之,留置措施的适用在遵循慎用原则的前提下,对监察案件进行调查,必要时,依据《监察法》采取留置措施,保障调查活动的顺利开展。通过在实践中的积极探索与总结经验,为留置措施的适用与发展提供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