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行政诉讼强制措施
妨害行政诉讼行为
行政诉讼
强制措施
摘要:
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有赖于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保障。只有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真正发挥出维护秩序的作用,才能推进行政诉讼进程、保证司法权威。但实践中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情况差强人意。从宏观层面上看,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呈现出了适用对象具有偏向性、适用率偏低的特征。从具体案件中看,其适用存在启动程序模糊、措施种类不明、适用标准不一、权益救济困难等一系列问题,如法院对于当事人在诉讼中请求采取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回应不一;诉讼实践中存在行政诉讼法未规定的措施种类;同案不同判现象严重、过责不当;复议制度形式化、虚置化等。从深层次分析,适用中乱像的产生主要是由观念、立法、配套制度几方面因素综合影响的。首先,在外在思想观念上,受“和为贵”、“怕麻烦”、“大行政小司法”、“官本位”这些思想的影响,法官不愿用、不敢用行政诉讼强制措施,而行政机关却易在诉讼中实施妨害行为。在内部的理念上,行政诉讼强制措施设立理念与定位有偏差。三大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从权力来源和设立目的上看是相同的,但行政诉讼强制措施在具体的程序设计和呈现特征上囿于行政诉讼法本身的特殊性应当是有所区别的。在行政诉讼强制措施制度的设计上应当考虑对弱者的照顾、对行政主体的控制以及法院平等适用的平衡。其次,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立法不完善,相关规定零散、不成体系,并且规定较为粗浅。一是立法上不明晰,导致实践中对一些问题模棱两可、各行其是;二是立法上滞后,导致适用中不符合实际需求。最后,行政诉讼强制措施适用问题多、效果差,也与其相关的配套措施不完善有关。这些不完善主要体现在法官职业素养不高,司法财务管理不统一,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文书管理不规范,妨害案件公开少、难查询以及缺乏其他机关的监督。对适用乱像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之后,应当从思想理念层面、制度本身层面以及相关配套制度层面入手来改变适用中的这种乱像。首先,良好的法治观念、法治土壤是改进行政诉讼强制措施适用乱像的思想观念基础。在行政诉讼强制措施内部理念的设计上,应始终把握住与其他诉讼强制措施的共性以及本身的特性这两个方面,理清定位。其次,在立法层面出台《行政诉讼强制措施条例》。先通过出台试行条例选取地区进行试点改革,再根据实践反馈不断完善适用条例。专门条例的出台能够重塑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脉络,理清其在适用中的问题从而更好地规范实践工作。在具体内容上应重点把握这几个方面。第一,在适用原则中应当重点突出平等适用原则。第二,行政诉讼强制措施在适用中应当遵循种类法定主义。至于法定中究竟应符合何种法律,则应予以区分。第三,采用举例加概括的方式对适用情形进行说明,并以会造成明显而立刻的妨害或实质性危险作为判断标准。第四,将裁量基准引入行政诉讼强制措施领域,让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形成梯度,过责相当,以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第五,分类启动行政诉讼强制措施。对于罚款、拘留类制裁性为主的行政诉讼强制措施采用依申请与依职权结合的启动程序,而对于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类排除妨害为主的强制措施由法院依职权启动。第六,加强对被适用对象的权利救济。明确法官的告知义务,保障被适用对象的申辩权、陈述权,保障复议过程的裁判性。第七,明确对行政机关强制措施适用的具体规定。最后,做好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相关制度衔接,与思想、法律形成合力以走出行政诉讼强制措施适用的困境。一是通过员额制完善法官队伍,并将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纳入考核机制,建立一支专业化、精英化的始终秉持公平正义理念的司法队伍,促进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正确适用;二是从财政上保障法官的工作,做到去行政化,以促进真正的司法独立,让法院有底气适用行政诉讼强制措施;三是规范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相关法律文书的制作、归档工作,提高文书质量,做好记录工作,以保证有据可查;四是建立相应的信息公开和查询制度,以加强社会对妨害行政诉讼行为和相关措施适用的监督,促进良好诉讼风气的形成;五是通过与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同级监察委以及人大常委会,建立长期沟通机制,建立全国性行政机关妨害诉讼数据库,遏制行政机关妨害诉讼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