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虚假诉讼
受害债权人
第三人撤销之诉
审判监督程序
摘要:
人在利益的驱使下极易引发诉讼场合的道德危机,虚假诉讼频发且隐秘难以被发现。虚假诉讼的危害自不待言,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通过“假纠纷、真诉讼”的方式严重了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且受害人多为债权人,债权具有的相对性特征使其注定无法获得同物权相同的保护地位,因此对权益被侵害的虚假诉讼受害债权人进行救济乃实质正义的应有之义。结合我国现阶段的案外人救济制度可知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第三人撤销之诉一种是审判监督程序。通过研究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以及公报案例发现,至今最高人民法院对通过何种程序对虚假诉讼受害债权人进行救济莫衷一是,在同为有关虚假诉讼的案例中,裁判思路大相径庭,处于应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或是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救济的纠结。裁判立场的反复给虚假诉讼受害债权人的救济之路增添障碍,不利于保护虚假诉讼受害债权人。事实上无论是第三人撤销之诉还是是审判监督程序,在对虚假诉讼受害债权人进行救济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适用问题。第三人撤销之诉存在适用难题。第三人撤销之诉设立之初即为了打击虚假诉讼,但是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第三人撤销之诉显现出弊端,表现为其并不能在遏制虚假诉讼方面起到规制作用。原因主要有二:一方面该诉将起诉主体限定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下简称有独三)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下简称无独三),原告适格问题成为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对虚假诉讼受害债权人进行救济的最大障碍;另一方面受害债权人即便知道合法权益被侵害,也难以拿出证据证明。审判监督程序亦存在适用困境。在我国,存在两种案外人申请再审,一种是执行外案外人申请再审,另一种是执行中案外人申请再审。前者存在的问题为虚假诉讼受害债权人难以同时满足“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以及“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诉讼要件。后者存在的问题为,进入执行程序中,受害债权人既无法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也难以满足执行程序中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前置条件。既然现阶段两种制度均存在适用困境,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并未对为何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对虚假诉讼受害债权人进行救济进行充分论证的情况下,救济的途径并未指向唯一,立场选择成为可能。那么应当如果抉择呢?通过对比两种制度发现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在对虚假诉讼受害人进行救济方面具有众多优势,如立法之初即为遏制虚假诉讼;该制度由法律规定并且可更好保障虚假诉讼受害债权人的审级利益;该制度管辖特点避免了案件上移,可减轻上级法院的审理压力;以及第三人撤销之诉通过相对撤销则存在对生效裁判既判力冲击相对较小的可能;该制度可以适用更多诉讼类型也是其一个优势。尽管第三人撤销之诉相较于审判监督程序是更为适的对虚假诉讼受害债权人进行救济的途径,但是第三人撤销之诉存在的适用问题仍然不能忽略,需要通过立法改进、完善该制度。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改进,如扩大适格主体范围并变更法条位置,降低该制度的证明要件标准,允许受害人提起侵权之诉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以及建立完善司法诚信体系等。法律制度的不完善,裁判者立场的摇摆,对虚假诉讼受害债权人的救济起到反作用。选择适当途径,适度改善立法,以适应司法的发展,响应实践的需求,成为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