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速裁程序
强制措施
刑拘直诉
值班律师
摘要:
文章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刑事速裁案件强制措施适用情况考察。本文主要通过研究裁判文书、进行调查问卷及访谈、研究地方实施细则的方式进行实证考察。通过查阅和分析裁判文书,本文对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正后,东、中、西部5个基层法院的速裁案件强制措施适用情况进行考察,并总结、描述实践中强制措施的适用情况;通过问卷调查及访谈,了解实践中速裁案件强制措施适用情况及办案人员持有的一些观点;通过地方实施细则的规范考查,总结改革的有益经验。通过上述实证考察,笔者发现:速裁案件中适用率最高的强制措施是刑事拘留,且该强制措施的适用期限较长,变更为其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概率较低,并且刑事拘留的适用与被追诉人的个人情况关联较小,但与认罪情况密切相关;逮捕的适用率仍较高,捕后羁押期限偏长,且捕后一押到底的情况并未改善,实务部门倾向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认罪认罚等因素对社会危险性评价的影响较小。取保候审的适用率较低且期限偏长,但脱保情况较少,律师的参与程度与取保候审适用率之间的关联性较小,累犯等情节对取保候审的适用具有重要影响。最后,监视居住的适用率极低且期限普遍偏长,监视居住被变更为逮捕的概率较大。第二部分为速裁案件强制措施适用现存问题及其原因分析。基于前一部分的实践考察,笔者发现当前“刑事拘留期限较长”“逮捕适用率较高,捕后羁押适用期限长”“取保候审适用率不高,适用期限长”“监视居住适用率非常低,期限过长”等是速裁案件强制措施适用存在的问题。出现前述问题,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刑事诉讼原有问题尚未解决,譬如权利保障意识有待加强、立法规定尚存不足等;另一方面是速裁程序带来了新的挑战,如相关制度尚存缺陷、现实情况限制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等。具体而言,权利保障意识不强是指惩罚犯罪优先于保障人权、片面追求效率,立法规定尚存不足是指制约性规范内容缺失、社会危险性的规范存在不足;相关制度尚存缺陷可分为值班律师制度尚存改善空间、“刑拘直诉”尚不完善、内部考核机制不够健全;监视居住适用困难、部分案件不宜适用取保候审、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执行存在困难等现实情况也制约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第三部分是解决速裁案件强制措施适用问题的对策建议。首先,要树立正确观念,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司法观念,严禁违法适用强制措施。其次,完善立法规定,限制强制措施的适用,长期而言,可以在《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范中,设定违法适用各项强制措施的不利后果,并完善我国强制措施体系的监督规范。短期而言,增强检察机关的监督约束力,同时增强辩方的权利。还可完善社会危险性概念,如删去具有打击犯罪、预防犯罪的评价因素,同时应当对径行逮捕条件进行调整。再次,完善相关制度,提高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及时性、参与度,建立强制辩护制度;完善“刑拘直诉”的相关规定,明确“刑拘直诉”的目的,并完善刑事拘留的期限规定:明确应在7日拘留期限内办结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在拘留被追诉人3日内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应在2日内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审判机关应在2日内作出判决;应在30日拘留期限内办结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在拘留被追诉人15日内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审判机关应在8日内作出判决,在任一阶段,若公安司法机关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工作,则应变更强制措施。此外,还应增加“刑拘直诉”的违法性后果,并健全考核机制;最后,平衡权利保障与办案需要之间的关系,既要增强非羁押措施的保障效力,也要限制羁押性强制措施在速裁案件中的适用,允许对速裁案件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但也应对拘留期限作出合理限制。